试论网络道德建设呼唤个体道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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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问题 网络道德建设 个体道德自律

论文摘要:网络的兴起使人类的生存方式正在发生亘古未有的变化。网络在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问题,由于他律的相对不足,亟需加强网民个体道德自律。提高网络道德认知、确立网络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网络道德习惯等是网民个体道德自律养成的主要途径。

在人类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因特网正在打造着一个全新的社会平台,要保证这个虚拟平台的有效运行,良好的道德秩序必然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砝码。同现实社会一样,网络世界中也没有绝对的自由,自律才是享有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处于美德自律的境界,道德才能真正被遵守,从而得到实现。”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文明的建设,亟需培养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发扬自律精神。

一、网络道德建设面临的问题

网络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和延伸,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匿影潜踪、猎奇窥隐、放纵宣泄,破坏的不只是网络秩序,同时也是对现实社会秩序与伦理道德的解构和颠覆。面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正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如采取一些技术防范措施来保障网络安全,同时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也正在加紧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网络法律和法规来约束网络行为。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先后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法律和法规。这些措施都为网络行为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极大的可能。但网络引发的社会问题虽然也涉及到技术层面及法律问题,但更多地表现为道德问题。因此针对网络负效应的社会控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他律(技术控制、法律制裁、道德规范约束)和自律(个体道德自律)共同发挥作用。目前,他律存在相对不足,比较而言,个体道德自律的作用尤为突出。

二、个体道德自律对解决网络问题的特殊意义

1.他律的相对不足

技术控制力量单薄。网络社会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全新空间。因此,IT界人士认为对网络负效应主要采用反技术控制方式。但人类的科学技术本身是不断发展的进化过程,技术与反技术从来就表现为一个反复循环的怪圈。面对网络上的种种漏洞,目前还没有一种手段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如防火墙技术对于来自网络内部的攻击就显得无能为力。而6O%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都来自于网络内部。所以许多网络服务商所推出的一些反犯罪技术只是一种为增加利润、占有市场而不断推陈出新的“花样”和“幌子”。

法制制裁面临着挑战。目前,法律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来自网络传播技术的挑战。因为网络时代任何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传播媒体垄断信息传播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因而对个人性质的传播进行控制很有必要,同时这种控制不仅会影响人们对信息社会传播的强烈要求,而且还会涉及到更加复杂的宪法权利问题。二是来自网络空间的挑战。由于网络交往具有时空超越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空间只是种虚拟的现实,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和想像中,只是逻辑的存在。因此给法律的运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网络犯罪的确认问题、证据的确定问题、赔偿的计算问题、量刑问题等都是法律运作的难题。同时法律的滞后性特点,也局限了它的作用范围。"

道德他律的约束力减弱。伦理道德的变化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变化的反映。当人们交往所凭借的物质手段以及交往方式发生变化时,伦理道德自然会发生某种程度的量变和质变。在电子空间中,社会生活的基础,人们交往和生活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人们的生活内容以及变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难免发生改变,人们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传统现实社会生活或物理空间有很大的不同,人们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物理空间中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因此,传统道德规范在网络时空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其约束力大大减弱。面对原有伦理道德在网络社会中失去约束力的危险,一种新的伦理——网络伦理正在兴起,而网络伦理目前也面临着困境,其“伦理意义”较弱。应当承认,寻找或形成适合于网络生活方式的伦理价值的过程必然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如何来弥补由于信息技术的冲击和网络的普及所带来的道德规范力度削弱的问题,唤醒个人的道德自觉,就显得尤为重要。

2.个体道德自律在解决网络问题中的特殊作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从社会和个体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所谓个体道德,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中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体,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而具备的,并且指导自身行为的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

个体道德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过程,其发展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他律阶段、自律阶段、他律和自律相统一的阶段。所谓他律阶段,是指道德责任和价值取决于道德规范本身,而非出于主体的道德意向的发展时期。义务是这一阶段的核心范畴。在这一阶段,人们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但个体履行道德责任主要依靠舆论的监督,即评价和奖惩。自律阶段是指道德责任和价值取决于主体内心信念和需要的发展时期。良心是这一阶段的核心范畴。在自律阶段,道德主体在对道德律令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将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成为良心的要求。而道德良心则将个体理智上意识到和自我认同的外在责任变成了理智上的自我确认、情感上的自我满足、意志上的自我坚持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从他律到自律阶段的转化,从义务到良心的升华,无疑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提升和升华。但只有实现良心和义务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才能说个体道德达到了真正成熟的高度,我们所说的个体道德自律就是他律与自律相统一基础上的自律。这种自律在网络活动中具有特殊意义。

他律最佳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个体道德自律。我们在认识控制网络问题的他律的相对不足时,不能否认它们的积极意义。但是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道德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秩序必须来自人民自身——自觉自愿地遵守从心底里拥护的、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法制、道德规范及一些行政、技术管理规定作为一些外在的他律,只有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即变逼迫遵守为自觉遵守,才能发挥最佳效果,否则任何法律及规章制度都可能流于表面形式,形同虚设。日本著名现代化学者川岛武宣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法律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为此,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抑制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在网络活动中,要使网络法规、网络道德规范及原则发生作用,就必须使个体认同社会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社会倡导的价值观念、道德原则、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观念和情感,从而自觉践行这些规范及原则。

网络技术善意的使用取决于个体道德自律。网络行为是以网络技术作为基础的全新活动形式。而网络技术属于生产力,它本身是中立的,但对它的使用具有价值取向。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阿人类必须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加强个体道德自律。"

如前所述,网络空间是个“自由时空”,将人们带入了一个“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新天地,同时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身份的虚构性、行为的隐蔽性、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使行为主体淡化了道德责任,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失范行为。但真正的责任感出自个体道德自律。最先提出道德自律概念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自由即自律。人作为自由的存在,“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惟其如此,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才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因此,黑格尔说:“人的决心是他自己的活动,是本于他的自由做出的,并且是他的责任”,自由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陀思耶夫斯基认为人只有达到发自内在的道德自律,才能获得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孟子所说的“人有鸡犬放,则知求;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的意义就在于此。在信息时代,虚拟社会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因而网络行为主体所肩负的责任也就越大,而只有在充分自决的条件下,人才会萌发出真正的责任心,这就是道德自律,它是人的生命意义的重要内涵,也是信息时代伦理的必然发展

三、网民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

1.提高网络道德认知。提高网络道德认知,是网民实现个体道德自律的前提。网络道德认知即对网络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认识,包括网络道德印象的获得、网络道德概念的形成和网络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等。网络行为中负效应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对网络缺乏足够的认识是主要原因之一。网民在对“应该”的行为进行善恶的道德评价时,首先对该行为应作必要的反思,即该行为是为何为善、为何为恶的。这种反思应该是对道德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前提。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反思能力越高,道德行为也就越自觉。德谟克利特认为,“对善的无知,是犯错误的原因”。可见只有正确认识网络,才能在利用网络时自觉地善待网络。

2.培养网络道德情感。培养网络道德情感,是网民从他律转化为个体道德自律的基础道德情感是道德认知转化为行为的“催化剂”,对行为的方向和强度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培养人们对网络社会道德的真切情感,可以促进网络社会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许多网民在社会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压力的存在使虚拟网络成为放松甚至是发泄的平台,网络道德情感消极情绪必然导致网络行为的失控。积极的网络道德情感可以有效避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使网络真正成为心理交流和缓解精神压力的平台。在网络社会生活实践中,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以及网络黑客等现象的憎恶之情,必然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采取道德行为。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渗透,网络社会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内化为人们的心理需求,从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3.锻炼网络道德意志。锻炼网络社会个体的道德意志,是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养成的关键。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地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精神:网络社会交往的虚拟性、间接性对人类的道德自律提出了严峻考验,也提供了发展的机遇。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人类的道德自律提出了严峻考验,要在思想斗争中磨练意志,确立正确的道德目标,以至养成习惯,形成自觉,将道德规范逐步化为发自内心的权利感和责任感,形成自律精神。

4.确立网络道德信念。培养和确立网络社会个体坚定的道德信念是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中心环节。在人的认知向行为转化的过程中,信念也是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在网络世界里,中西文化的冲突,使得各种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良莠并存、鱼龙混杂,广大网民要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只有树立牢固的道德信念才有坚固的“精神屏障”。

5.养成网络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网络道德行为习惯,是网民实现个体道德自律的落脚点。道德行为习惯是衡量人的道德品质的主要标志,同时还是道德教育的归宿。当网络社会个体在实践中提高了道德认识水平,准确地把握了社会道德要求和自己真实的道德需要,明确了自己的道德权利、责任与义务,培养了良好的道德情感,坚定的道德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意志,并在实践中躬行、践履道德规范,锻炼高尚的人格时,个体道德的发展就由他律阶段提升到了自律阶段。此时,对于网络社会个体来说,社会道德要求就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存在,而是一种为我的存在,个体遵循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就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随着网络化趋势的进一步扩张,网络行为将进一步向纵深方向拓展。目前,网络带有一些现代性的负面效应,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势在必行。但我们不能用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来对待网络问题,我们也不能过于悲观,网络不会终结历史,更不会穷尽文明。我们坚信,人类的理性之光、智慧之光是无可遮蔽的,人们的自律能力最终能还人们一个有谐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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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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