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及防控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联合采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如移动支付领域的支付宝、微信支付、手机银行等,投融资领域的余额宝、人人投等众筹融资等,以及基于电子商务转型的P2P、B2C和B2B等新兴金融模式日趋成熟。而在巨大规模网民的支撑下,互联网金融业务飞速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就互联网金融网贷业务而言,全国现有2600 余家网贷平台,总体贷款额度近4400 亿元,2015年全年投资客与借款人分别达到586万人和285万人规模。2015年底,有290余家众筹平台正常运行,筹资规划达到120 余亿元,全年众筹行业人数多达7200万人次。

互联网金融发展符合时代潮流,其在成长过程中虽难免受到传统金融业务的制肘,但以其破坏性创新,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增加信息对称性,尤其在破解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强大的技术支撑,互联网金融更具风险性,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加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和制度尚不成熟,进而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监管存在一些漏洞,以及支撑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技术研发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能诱发互联网金融风险。这些风险归结起来可分为规则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三大类风险。

规则风险。规则风险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由此引发的监管缺位、标准模糊、消费者权益不受保护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由于截至目前仍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的统一说法和法律定义,从而导致其范围和边界的模糊。尽管国家已发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央行等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等非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其效力等级也不够高。从整体上看,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主体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模糊,极易产生风险。同时,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造成监管缺位、责任不明、标准不一的问题,使得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进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除了面临着传统金融业务的市场风险之外,还面临着其他诸多潜在市场风险。传统金融业务在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规避市场风险的经验和应对措施,同时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也较为成熟。而互联网金融在应对市场复杂问题、规避市场风险的保障机制和应对措施还尚不成熟。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在高风险高回报金融市场定律的指挥棒下,互联网金融在吸收资本参与方面存有一定的劣势。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高资金回报率来笼络资金,然而由于该模式的便捷性和优惠性,资金退出的保障通常也比较低,其流动性风险随之增加。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资金有了更好的投资渠道,逐利资本会大规模撤离互联网金融平台,若不能妥当处置或可引发金融市场紊乱。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系统安全问题,一切与平台系统有关的技术风险都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一方面,由于我国信息技术自主核心知识产权比例较低,大部分关键技术依赖于发达国家,技术体系尚不成熟,存在诸如系统设计存在的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落后、TCP/IP协议安全性差等问题都威胁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另一方面,当前支撑互联网金融交易开展的云计算物联网等平台易受到黑客攻击和木马病毒感染,进而会导致交易信息易泄露,或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当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形成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学者预测其将颠覆传统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升级换代速率的逐步加快,在创新金融模式的同时其弊端也依然存在。因而,针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规则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未来应重点做好如下五个方面:健全法治金融规范。尽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颁布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对其运行中各主体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了规制,但囿于这些文件效力等级较低,还未上升到立法层次,往往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问题难以界定,相关主体责任难以明确。因此,迫切需要在不违背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问题,确保互联网金融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加紧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提升监管制度法律效力层级,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现有金融业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行业准入门槛和制度,并明确规定监督管理、业务规范、进退机制以及主体责任,使之与日渐壮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处理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的权威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探索行业监管创新。目前在我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中,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尚不明晰,互联网金融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管的标准是什么均未得到明确。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监管总体思路,创新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亟需对传统分业监管的体制进行变革。如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趋势和流程规范为依据,增设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来履行监管职能。同时,还应加强互联网监管机构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搭建多部门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协调一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全方位加强监管力度。此外,鼓励在日常监管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开展挖掘和分析,不断增强市场信息对称性和透明度,实现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下降和风险化解。通过交易数据分析形成的报告,可向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个人提供交易决策服务;同时,还可不断完善风险提醒和信息披露机制,在监管环节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技术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防范应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优化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强化硬件的抗物理打击能力,开展高性能、高承载力的引动终端研究,确保行业硬件环境安全;在软件方面,强化系统安全设计,提高系统受病毒防范、黑客攻击能力,确保系统安全运行。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技术,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开发以居民身份证和企业法人证书为标识的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及信用评定系统,切实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统一的征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幅增加违约成本。

强化行业自我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离不开行业修身自律,其业务开展应在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单位的指导下进行,不断加强行业规范性建设和市场秩序稳定,强化行业自身约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重点加强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规范经营和开展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的惩处,并探索形成一套严厉的惩处机制,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影响力和生命力。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主体还应通过各种渠道让消费者熟知行业产品和服务特点,规范市场信息披露,增加行业产品和服务透明度。鼓励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主动开展风险评估和保险配套机制,构筑互联网金融风险缓释安全网。

开展消费宣传教育。互联网金融作为两个专业性较强行业组成的新兴金融模式,在较大程度地满足了民间资本投资转换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囿于互联网和金融均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这两个行业连接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中所蕴含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或不被广大消费者所把握。基于此,政府和行业组织有必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教,普及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正确引导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使更多的消费者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行业性质和业务模式。强化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说明和案例宣教,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应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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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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