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

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个人的侵权

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

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有点网络经营者在没有充分调查取证或个人同意的情况之下,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 转移或者关闭个人电子邮件,造成用户邮件内容的丢失; 对他人公开传播个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无所谓、放任的态度; 或者是通过金钱交易,将保存的用户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 三) 商业公司侵权

商业公司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非法收集、储存、披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例如商业公司可以通过具有跟踪定位的工具,随着追踪用户数据,对用户数据建立专门数据库,再将用户资料出卖给第三方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除以上提及的侵权主体之外还有网络管理者、控制者;软硬件供应商; 政府机构等。由于个人信息多样化与网络技术特点的相似性,也决定着网络侵权客体、侵权内容的复杂性。

三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1.《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网络隐私权虽然带有经济性,但归根结底仍是一种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以及不受非法侵犯。虽然《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网络隐私权,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参照通则第101 条对名誉权的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体系上划分应属于民法体系,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侵权的法律保护,而《侵权责任法》不仅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更关键的是也规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0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从间接保护到明文规定,也加强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 二)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 立法体系不够成熟。至今为止,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直接保护也只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很多相关的保护条文都分散在不同法律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当中,法律效力比较低,条文凌乱分散,在实践中如遇到棘手的网络隐私侵权,很难通过直接的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相关权利。

2.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不够具体。虽然《侵权责任法》使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有了直接的明文规定,但也只是非常笼统的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救济方式、赔偿责任等内容,对于侵权主体如何界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都没有细化。

3.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践处境。网络技术快速更新与信息广泛传播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决定着在立法中用列举的方式来规范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方式是不现实的,这也考量着立法者的立法水平。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在司法、执法等方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面临很大的困境。

四、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 一) 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第一,明确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由于我国现阶段不承认隐私权的独立性,隐私权在法律中没有加以明确,因此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确定下来,故而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制定特别法,保护网络隐私权。在实践中,可以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在该法中具体述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或者直接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法》,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详细具体的立法。

第三,完善《侵权责任法》。例如,对侵权责任主体加以明确; 明确侵权的规则原则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等。通过立法,使得网络侵权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 二) 以诚实信用原则引导互联网络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是立人之本,这就要求网络经营者、网络商业公司严格遵守行业纪律,诚信经营,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保存、转让、买卖等; 网络个人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不得违法传播、下载个人隐私信息; 政府机构以民为本,不得对个人信息违法获取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培育,一方面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需要个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由于网络隐私权的各项立法还不够成熟,我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将得到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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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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