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嘱自由与限制之争

如何认定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化解遗嘱自由与善良风俗原则不平衡等问题,不过是现行遗嘱制度自由与限制之争的表象,其根源仍在我国继承法理论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游离于民法之外。

要行孝老人我来做,要分财产,没有。2014年5月12日,张荣新的决绝再次将汕头龚如心案的翁婿遗产争夺战推向高潮。

当天,5年前因牵涉巨额遗产及复杂法律适用关系而轰动一时的翁婿遗产争夺案,在汕头市中院开庭重审。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张荣新亡妻杨文珍住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两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遗嘱问题的核心

张荣新和原告杨元璨、陈佩侬的女儿杨文珍结婚后,两人通过自身努力成了粤东地区电脑针车行业销售龙头,并育有子女二人。

20世纪90年代,张荣新夫妇分别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2005年,杨文珍因病在汕头逝世。4年后,杨元璨夫妇起诉张荣新,要求继承女儿留下的数亿遗产,分得其中的6000万元。

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位老人可继承遗产266万元。杨元璨、陈佩侬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认为,该案中的遗产继承纠纷与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关系密切。生活中类似案例颇多,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遗产纠纷案也是如此。

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叶名怡另有看法,没有遗嘱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遗嘱的真实性,比如:缺乏旁证的口头遗嘱、相互冲突的遗嘱。

专注民商法研究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吴香香称:遗嘱自由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实践中出现的没有遗嘱或遗嘱形式与内容欠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认定遗嘱人真实意图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魏小军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不愿意面对死亡,民间忌讳谈到死亡,因此我们没有订立遗嘱的传统。

这导致包括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民众,对遗嘱重视不够许多遗嘱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方式订立,从而给日后的财产继承埋下隐患,以至于部分基层法院对审理过的遗嘱纠纷案统计发现,近半数遗嘱无效。

遗赠争议渊源

与张荣新的烦恼不同,四川沪州张学英经历了财产遗赠的冰火两重天。

1994年,张学英和有夫之妇黄永彬相识,并开始同居。黄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财产遗赠给张学英。但当张拿着遗嘱找黄永彬家人索要财产时遭到了无情拒绝。

无奈之下,张学英将黄永彬妻子蒋伦芳告上法庭。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同为遗赠财产,

吴菊英得到了雇主兼师傅的全部财产。1992年,吴菊英到叶瑞亭家做保姆,后来向叶学习裱画,与其结为师徒关系,并照顾叶生活。

叶瑞亭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全部财产赠予吴菊英。叶去世后,他的女儿私自拿走了其生前藏有的名人字画。吴菊英遂将叶瑞亭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叶瑞亭全部遗产归其所有。法院支持了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小军对此分析认为,前者法官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认定遗嘱无效,后者法官依据《继承法》进行裁判,认为对保姆的遗赠应属有效。

两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遗嘱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两份遗嘱最重要的区别是受遗赠人的身份,一个是保姆,一个是第三者,。在吴香香看来,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主要集中在认定一份遗嘱是否违反善良风俗,遗赠动机应纳入善良风俗条款判断中。

但叶名怡以为,黄永彬遗赠案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公序良俗,没有考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

立法用语并不严谨

张荣新深陷翁婿遗产争夺案,财产面临被分割。居住在河北康保县的王海却与岳父的收养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王海的岳父李旺自幼父母双亡,系婶婶赵兰抚养长大。年仅中年时,李旺和携带一女儿的妻子成家,并搬离赵兰家。

继女出嫁后,李旺夫妇随继女共同生活。继女、妻子相继去世后,李旺又和女婿王海一起生活。孰料,李旺遇车祸身亡。

李旺去世后,赵兰和王海因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兰与李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海对李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双方都享有死者遗产继承权。 最后,法院依据《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判决王海、赵兰分别继承李旺财产70%, 30%。

这项规定存在不公平问题。魏小军认为,丧偶儿媳或女婿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丧偶儿媳或女婿自身又有继承权,相当于先去世的子女这一支被继承人产生了两个继承权。 立法者认为,这会鼓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岳母,对整个社会有利。但我认为,鼓励赡养不一定给他们独立继承权,可以通过建立对已有遗产的配给制度来实现。 叶名怡则以为,上述规定一方面以亲属关系远近来确定继承顺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吴香香认为,该规定使丧偶儿媳或女婿照顾老人的行为,在民法上陷入了无因管理。在法律上,丧偶使儿媳或女婿与之对应者的婚姻关系消亡了,其对公婆、岳父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里所谓的赡养义务,最多是伦理义务。

因此,他们与老人、老人的扶养义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诉诸无因管理制度解决。这是立法用语并不严谨没有考虑民法本身已有的制度与规则。

事实上,关于遗嘱制度的自由与限制之争,还有更多新问题,比如失独问题、必要遗产份额制度、电子遗嘱等。但吴香香一语中的,在立法技术上更根本的问题是:我国的继承法理论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游离于民法之外。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9

标签:论文   法学论文   其他法学论文   遗嘱   继承法   继承权   儿媳   岳父   民法   女婿   遗产   财产   义务   自由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