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境外务工人员的保险合同

随着我国出国人数的日益增多,境外风险与灾难也频繁发生,特别是境外工程和劳务人员,由于其所在国家地区和职业的原因,更是时刻面临着生命危险。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

笔者结合新保险法从保险合同的要素和法的要素两方面具体分析了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非当然享有保单持有权。

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来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主体中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定义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

(2)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定义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受益人不能支配受益权。受益权的权限只是领受保险金。受益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而不是继承取得权。受益人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唯一的义务就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不承担任何其他的义务。

(3)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拥有各种保单权利的人。保单持有人的保单权利一般包括: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转让权;保单质押权;保险费返还请求权;保单利益分配请求权;保险合同解约权,指定新的所有人的权利,等等。我国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单持有人的概念,但在我国《保险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人寿保单的各种权利大多归投保人所有并行使。但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投保人欲对保单进行转让与质押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附则不得行使;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这也说明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仅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只讨论与本文相关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中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上述保险合同的要素分析,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载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没有约定保单持有人,则人寿保险的各种权利大多归投保人所有并行使,但其权利行使受到被保险人的一定限制。因此,《保险法》第12条规定,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非当然享有保单持有权。

案例

案情:被告为原告亲属投保了团体意外伤署保险,被保险人因自然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该事件处理完毕一年后,被保险人的亲属又以返还保单的诉讼请求诉至法院。

本案中,笔者以法理学中法的要素的法律概念理论,结合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要素,并运用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的规则,解释了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人身意外伤署保险中,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自然死亡,属于非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不存在而终止,并且在合同有效期间,被告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保险事故,其保险金请求权已丧失,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义务返还保单,被保险人的亲属无权持有保单,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通过以上理论和实例的分析,新保险法中规定与国际劳务合作(境外工程和出国劳务)有关的有两点,我们在境外工程和出国劳务人员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内容要具体细致。

第一,新保险法更加趋向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保险利益方面规定更加明确。

新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另外,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人身保险时,必须经每一员工签字确认,这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投保。同时,保险法还特别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商务部要求签订对外劳务合同时,必须包含劳务人员保险条款。因此,首先,我们要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中是经济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次,在保险利益上应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再次,根据第四十条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第二,团体意外伤署保险中,如没有特别约定,保单应投保人持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是一个对客观事实真相的探知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我们应该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知识,并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做到事已止分,结案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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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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