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

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窃取个人资料

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采集或取得他人图像、身份、行为等信息,例如街拍、监视、跟踪,或者查阅翻看他人信件、调阅他人隐私信息等。采访他人隐私需要经过被采访人同意,隐匿记者身份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而录像、拍照等采访方式在未得到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其所获得的影像、图像等资料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可以用来进行报道。这是包含在个人隐私当中的一部分。

3、强行采访

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利诱、纠缠等手段进行采访达成采访目的的行为,既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也对于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这是一种直接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4、监视和跟踪

新闻记者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对他人进行监视或者跟踪,从而采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是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自由和个人空间隐私权的侵犯行为。著名的案例有美国前总统肯尼迪遗嫦杰奎琳控告作家盖利拉一案。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1、信息成分难以界定

个人隐私的内容是作为个体所不愿公布的私人信息,而新闻报道在信息处理上很难去界定新闻信息与个人信息并进行取舍,从而使得新闻报道对于信息的使用往往来自于新闻工作者的个人意愿,这就极其容易导致构成违法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报道的重要特点是它通过发布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来满足社会受众的知情权,同时,新闻媒介有着自己的新闻自由,它通过发布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从而达到经济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是否具有新闻价值和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这一基础判断是难以界定的,甚至是模糊乃至矛盾的。

2、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可信的新闻信息,作为新闻主体,新闻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追求客观真实性是其主要目标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真实的、客观的信息都是可以用来报道的,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真实对于隐私权的侵犯越是严重。

作为个人而言,对于隐私的内容是希望人知道的越少越好,而新闻报道的显著特点却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便使得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冲突。

3、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法律制度是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和疏解社会关系。而在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法律概念上,我们目前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严重的缺失和漏洞。

目前,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依然是依赖于相关概念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裁量。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制建设还很落后,与此同时对于涉及新闻自由权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在用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因为新闻报道介入了个人隐私空间,而个人信息空间并非是自给自足的,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产生了很大的交融,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是很难去区分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的,这就需要法律的界定。

4、新闻媒体的恶性竞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闻产业的飞速发展,新闻媒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注意力市场的争夺使得新闻媒体逐渐为了取得吸引眼球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不闻不问。尤其是表现在对于名人的关注和追逐上,一些媒体为了取得有关名人隐私的信息不择手段,甚至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满足所谓公众的知情权。恶性竞争造成对于个人隐私的反复、不断深人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1、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侵权主体而言,新闻媒体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作为侵权主体具有着特殊的性质和影响,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远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并非权力机关,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导致新闻报道的侵权行为在对于披露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具有同公权力部门一样的效果。

从新闻报道侵权行为的细化主体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两个: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或采编人员。在对于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判定上,新闻媒体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造成新闻报道侵权的这一过程中,往往也不乏相关从业人员的参与。因而我们认为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中,侵权主体包括了以出版社、电视台、杂志社等为主的媒体机构和以新闻记者、通讯员、编辑等为主的个人两个部分。

2、侵权影响难以消除

当今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信息传播涵盖了人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闻信息传播跨越了空间、时间限制,具有极强的覆盖性和渗透性。新闻报道的影响变得广泛而深刻。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上自然而然具有同样的特点,因而新闻报道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广泛的。

新闻媒体的产品具有可传阅性和可收藏性。一方面,新闻信息可通过反复传播造成传播效果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信息的可储存使得传播效果无限延伸。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过程中,个人隐私伴随着新闻信息的传播同样造成广泛、深刻的影响,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同时伴随着新闻传播效果不断递增。这样,新闻报道造成的侵权效果变得难以消除和遏制,对于隐私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和困扰是难以估量的。

3、传播速度迅速

随着新闻产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出现以新媒体为代表的传播主体,新闻信息的传播在时效性上达到了瞬息万里的效果,这样的传播速度决定了一旦个人隐私信息被新闻媒体进行传播,其制止和挽回是基本无望的。而且,由于传播速度极快,新闻报道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程度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的增长,从而造成重要的侵权后果。

四、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不良后果

1、对个人的危害

隐私权是重要人权之一,对隐私权的侵犯不可避免会伤害到个人身上。从心理上来说隐私权被侵犯必然伤害到作为个人的自尊心,并引起个人意识上对社会和他人的抵制、防范心理。而且,媒体在对于悲剧性事件、法制事件的报道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在很多情况下表现在将当事人的一些错误、缺陷等资料进行公布、传播;对其亲属的信息加以不当询问、追问等。这样的侵权行为极其容易对无辜的他人造成伤害或者二次伤害,并且是难以愈合的心理伤害。从心理上容易导致他人陷入自卑、自弃、厌世甚至是某些报复心理,严重危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从现实意义上来看,个人隐私的暴露必然会给他人带来生活上的困扰甚至是巨大的危险。例如媒体将举报人或者刑事案件的信息提供者的个人信息通过新闻报道泄漏出去之后,很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报复行为。

2、对社会的危害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受众从新闻报道中获取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信息源是媒体采集新闻信息以及作为报道内容的重要来源。一旦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引起争议,会在很大程度上引起部分公众相互间的争执、对立,进而很容易引起社会环境的不和谐。由于新闻媒体的独特性,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容易导致侵权错误观点的传播和引发社会效仿。

3、对新闻业的危害

就其本质而言,新闻业的根本是信息交换的产业,通过信息的不断流通、互动、集合、发散来完成新闻信息到社会信息的有效循环。这一产业中最基本的信息来源单位是个人,最基本的信息消费单位也是个人。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则会导致个人或者以个人为代表的部分集体对媒体产生敌视、抵制的心理,这对于新闻产业的危害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另外,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容易导致新闻媒体站在其他社会体的对立面,这将严重遏制新闻产业的良好发展。笔者认为,新闻报道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本身是新闻产业自我发展不完善、不协调、不规范的一种外在表现,这种情况越突出、越频繁,则越证明新闻产业发展上的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

五、如何解决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1、新闻采访过程要慎重

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新闻采访之所以会侵犯公民隐私权主要出于两种情形:一是出于新闻猎奇,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二是在采访过程中无意触及到他人隐私并追加采访。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在法律上被称为揭露隐私,其程度较重;不自觉地暴露公民隐私法律上称为涉及隐私,其程度较轻;暴露或者询问隐私越具体,对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而被侵害人受到的隐私权侵害,并不会因为采访者的无意而有所减轻。所以新闻记者和媒体进行新闻采访时触及他人隐私,一定要万分谨慎,防止侵犯到公民的隐私。

在现如今大众传播事业竞争愈趋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独家报道,新闻记者在获取新闻时,往往不得不经由各种不同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更加有必要了解新闻采访过程中可能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各种情形,以保证自己的采访活动不会侵犯他人隐私对他人造成伤害。

2、新闻报道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首先,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严格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情况发生。

其次,在新闻价值的衡量上,要兼顾到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尽可能的避免为了新闻报道不顾个人隐私被暴露的新闻报道发生。

再次,新闻报道的内容上,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定要争取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公布。不然就应该取消或者进行匿名等方式进行新闻报道。

最后,要加强新闻媒体在侵权后的补救意识。新闻媒体发表更正、被批评者进行答辩这都属于新闻报道公正原则的体现。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差错造成侵权,一旦自我察觉到或者当事人提出,应该及时发表更正致歉,尽可能地消除或减少新闻报道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3、建立更加全面的法律规章制度

在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的界定以及通过法律进行保护是最为关键的问题。面对日益复杂、频繁的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我们所要强调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和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健全的隐私保障法律制度来提高隐私权的重要性,提供更加完善和可行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定,明确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有必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更正与答辩为一种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非财产性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其次,给予新闻侵权以系统的、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是保护其他公民隐私权的合法权益免遭新闻报道侵犯的必然要求,也是使新闻采访具备一个明确的法律保障空间的重要条件。

4、加强人们的法律观念

无论是造成新闻侵权的主体还是被侵权的主体,基本单位都是个人。因而,加强个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只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才能有效防止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报道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舆论环境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时代发展的今天,我们只有切实解决好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矛盾,使其和谐、统一的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更加完善、科学的舆论环境,才能让我们新闻事业不断进步发展,同时让我们的社会权利得到保障,个人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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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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