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

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甚至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缺乏专业人员及设施

技术侦查制度因为其特有的技术性特点而受到关注,该制度的运用实施不但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高,同时对于侦查设施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并没有被广泛的使用,所以在有了新规定之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设施。因为该项制度在之前虽然有所运用,但数量却屈指可数,使得我国司法机关缺少对技术侦查制度的了解与重视,更别提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去建设高端的硬件设施和培着技术侦查所需要的技术性人才了。

二、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

由于目前我国在该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规定模糊、部分条文规定不周全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中进行完善,重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条文规定应更为细致。此次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了添加,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此次新法对技术侦查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中对于严重二字的规定不够细致,最好把严重二字确定为判处刑罚多少年以上的案件或者具有怎样情节的案件规定为严重的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技术侦查人员私自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侵犯被侦查者的权益情况的出现,以提高这类案件的破案效率,树立公权利在社会的权威性,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对部分犯罪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需要调整。由于部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部分案件的隐蔽性以及技术性都比传统的犯罪要严重,所以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最大可能减少这些犯罪案件的危害程度。具体罪名来说。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使用技术侦查时间由立案后改为立案之前,已尽可能的减少此类案件对国家及社会的危害性,当然,考虑到修改之后为避免使用者权利进一步滥用的情,一方面应结合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惩罚机制对以上案件使用该制度的时间做出新的规定;另一方面应该结合技术侦查措施审批规定,将提案进行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的审批程序以及规定进一步严格化,制度化,以便让技术侦查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构建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惩罚机制

权利的授予与权利的监督都要保持一致,当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侦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其加以限制,就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局面。为防止权力被滥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加大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构建完善的惩罚机制,为实现该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具体违反制度的惩罚内容。惩罚打击不是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者都想看到的,但却是必须规定。只有使用者对措施的运用产生心理上的畏惧,才能够减少措施运用者的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确定违反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惩罚内容。在确定违反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惩罚内容时也要注意惩罚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同时,要加大对技术侦查制度使用者的教育力度,让权力使用者认识到违反规定的严肃性和危害性。

2.加大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力度。制度规定全面只是开始,如何让制度落实到实处还需监督的力度。因此,一定要加强监督力度,按规定办事,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追究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从根源上彻底杜绝滥用职权进行技术侦查措施的现象,切实维护被调查者的自身利益。

3.增加被侵权者的维权途径及方式。维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不单单要从公权力方着手实施,同时要赋予被侵权者的监督、维权的途径以及方式。在维权途径方面可以通过传统的上访、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网络邮件、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维权。相关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机关应该为广大公民提供广泛的维权途径,同时,也要加大对被侵权者维权途径以及方式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公民了解自身的维权方式,提高我国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但也要有所约束的对维权者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于恶意诽谤者严惩不贷。相信在被侵害者维权途径的扩大之下,也能够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起到较大监督。

(三)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备先进侦查设备

1.加大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视。技术侦查制度的有效运用,对案件的告破、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当务之急是要相关制度的运用者加大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视。之前由于法律规制的问题,刑诉法并没有对技术侦查制度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技术侦查制度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更有待商榷。但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可以看到相关立法者在制度层面已经对技术侦查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制度的落实以及运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最重要的是运用者对该制度的认同感必须迅速加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制度进行有效地宣传,增强制度的运用者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2.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众所周知,21世纪最缺乏的就是人才,特别是高技术性人才的缺乏甚至是制约世界科学技术、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要素。技术侦查的有效实施,专业人员的技术侦查能力是核心。由于之前我国法律的某些限制性因素,导致我国在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型人才储备较少。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着专业技术侦查人员,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出一支专业强、技术高、本领硬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当前技术侦查制度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完备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加大在培训专业人员上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投入;同时,加强国际间、省市间的合作,学习其他地方技术侦查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技术侦查领域源源不断地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侦查专业人才。

3.加大财政对先进侦查设备的投入。好的经济基础是技术侦查制度快速发展的外在力量。只有加大财政投入,配备先进的技术侦查设备,才能够为技术侦查制度的有效运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如果单靠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拥有大量技术高、素质好的专业技术性人员,是无法将该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发挥,相应的硬件设备对技术侦查领域可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相关领导单位不单单要加大对制度的重视程度,更要将重视落实到实处,尽可能的为技术侦查部门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配备先进的侦查设备,这对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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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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