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银行大哭,买房贷款208万,每月还9100,还了九年本金一分没少,还的全是利息银行:与我们无关

按揭买房的人都知道,买房贷款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二者有所不同。

浙江一男子,在买房按揭后,按时还款,9年后,却因为看到房贷余额而在银行大厅崩溃大哭。

其原因令人嘘唏,该男子贷款208万,月供9100元,还款9年,本金却没有任何变化,反而还有几十万利息。

男子与银行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竟然说:这是你当初签订的贷款协议,跟我们无关!

男子彻底崩溃,早知道如此当初就不该选择这样的方式还款。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和大多数人一样,浙江男子刘某,结婚前存了几十万,结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现有住房已经不能满足一大家子人居住和生活的需要,就决定贷款买房。

相中了一套房子后,就去银行贷款了208万,付了首付后,就每个月按时还款9100元。

也不知道是不是银行方面没讲清楚,刘某就选择了这样一种还款方式,等到他哼哧哼哧还了9年之后,去银行一查,本来以为本金还剩一百多万,没想到本金不仅没减少,反而利息还有几十万。

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刘某愤怒不已,于是在银行大闹一场,要个说法。刘某想到自己这么多年辛苦打拼,都是为了房贷,没想到现在还有那么多,就放声大哭。

面对刘某的大闹行径,银行方面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进行安抚,只说是刘某自己当初选择贷款的时候,自己和银行签订了就是这样的合同,和他们无关,银行方面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扣款。

刘某感到愤怒和绝望,当初也没人告诉他还款方式啊,只说是按月还款就行了,不曾想竟然成了这样。

刘某的大闹引来了很多围观群众,为了避免事态扩大,银行也是报了警。

那最后此事是怎么处理的呢?

这是刘某自己选择的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还确实怪不到银行的头上,只能说当时给刘某办理业务的同事没讲清楚,或者是刘某自己也默认了这种还款方式。

难到房奴刘某就该这样自认倒霉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02 法律分析

本案只能说刘某大意了,根据《民法典》第667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刘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并且有相关的约定,估计是刘某没有认真阅读。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还了9年,每月9100元,共还了982800元,应该是还了利息,是说得通的。意思就是先还了利息之后,再还本金。

但是这些在刘某的眼里,他都不懂,并且说不知道,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当初向他借款时没有做好解释工作,这就是银行的问题了。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刘某应该在知道这个事情后,找银行好好协商,银行方面应该配合安抚刘某的情绪,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变更合同,为刘某变更还款方式。

03 深刻教训

这个问题还是要引起重视,毕竟一朝为房奴,终身为房奴,倘若遇上经济形势不好,还会受到影响,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我们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好好了解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等额本息就是本案中刘某选择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相同,唯一不好的就是总利息大于选择等额本金的利息。前期还款基本上都是在还利息。

等额本金是每月还款额不同,总贷款额按照总还款年限均分,再计算出上期剩余本金的利息,就是本月的还款额,这种还款方式的好处就是越还越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买房时一定要看好合同条款,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还款方式。

对于此事,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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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本金   利息   贷款   银行   民法典   款额   本息   浙江   当初   男子   合同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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