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东违规出租短租住房被罚3000元

4月3日,据北京丰台公安分局通报,近日,丰台公安分局看丹派出所在辖区西四环南路一出租房内查获违法人员。经查,出租人孙某在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出租短租住房,也未落实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和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等责任,造成该出租房屋出现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孙某停止出租,并处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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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北京青年报   平房   丰台   出租人   规约   北京市   公安机关   房东   北京   治安   住房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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