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6年财务造假、进入退市倒计时!这家公司董事长被罚10年禁入证券市场

【大河财立方 记者 王磊彬】3月25日,A股江苏上市公司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海)发布公告称,公司自3月2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

而在此前的3月18日,*ST新海收到深交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ST新海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决定对其终止上市。

连续6年财务造假

被强制退市

3月18日晚间,*ST新海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交所对*ST新海的终止上市决定,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ST新海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此外,*ST新海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公司多计2019年度利润总额25832213.24元。

证监会认为,*ST新海年报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决定书》显示,2014 年至 2019年上半年,*ST新海通过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分别虚增销售收入2.25 亿元、9.08亿元、11.88亿元、8.76亿元、4.2亿元、1.24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698.89万元、1.53亿元、1.49亿元、8082.75万元、7195.31万元、2132.76 万元;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3911.88万元。

以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此,深交所决定对*ST新海股票终止上市。

据了解,成立于1997年的*ST新海,是一家横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LED芯片、量子通信、光通信、软件等产业领域的多元化民企企业高科技集团,公司2006年在深交所上市。

2022年*ST新海营业收入1.76亿元,净利润-2.97亿元。2023年业绩预告显示,*ST新海去年营收1.35亿元至1.45亿元,净利润亏损5000万元至7000万元,扣非后亏损5500万元至7500万元。

相关人员被处罚

董事长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今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在《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对凯乐科技、*ST华讯、新海宜(*ST新海)等13家上市公司利用所谓“专网通信业务”进行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追责。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走账”的第三方,依法作出处罚或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业内认为,当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就*ST 新海而言,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新海宜财务总监戴巍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深交所的终止上市决定,*ST新海自3月26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

*ST新海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

退市整理期间,*ST新海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此前,*ST新海股票已于2月6日开市起停牌。停牌前,*ST新海2月5日跌停,报0.78元,公司总市值10.72亿元。股东户数方面,截至2024年2月29日,*ST新海普通股股东数为37005户。

法律界人士表示,*ST新海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强制退市,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该公司及相关高管、中介的民事赔偿责任。

河南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所长郭兴方表示,强制退市制度,不仅对企业家有重大约束,而且对投资者有投资导向的约束。价值投资、绩优股,将是未来投资对象的首选。强制退市制度能引导全社会关注价值投资,减少投机心理,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

中国证监会表示,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行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一步,将从提高发现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突出打防结合等方面综合施策,不断铲除造假滋生土壤,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编:任浩鹏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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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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