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主动辞职公司一顿操作倒赔57万,原因竟是因为这个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某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虽于2021年9月7日向范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该意思表示应允,未与汪小姐办理离职手续等。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而时隔三个月之久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公司诉称,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公司给出的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汪小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汪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汪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员工辞职通知期届满后未离职仍正常工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专门就此问题出台过一条指导意见:

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劳动关系状况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后30日内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根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或许由于公司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最终赔了567600元。

潇湘晨报综合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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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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