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遭遇网络诈骗 造成公司百万损失,财务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年来,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繁多,人民群众被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当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慎遭遇到网络诈骗,造成公司百万存款损失。遇到这样的情况,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梁某大学毕业后在广西某混凝土公司担任出纳一职。该公司使用法人代表、总经理植某的儿子陈某的个人账户管理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由梁某负责保管账户U盾和密码。

2019年6月19日,诈骗分子冒用广西某混凝土公司总经理植某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到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行政人员整理并提交在职员工通讯录。

两天后,诈骗分子发邮件给公司行政人员,要求其通知梁某加入一个假冒公司领导的QQ工作群。待梁某加入后,QQ群内备注为“总经理植某”的账号,指令梁某转款48万元到指定的个人账户,资金用途是退回客户的合同保证金。梁某没有经过核实,就将他所掌管的陈某账户中的48万元转出。之后,QQ群里的“总经理植某”又称合同保证金是两笔48万元,要求梁某再次转账48万元。

此时,因陈某的账户余额不足,梁某在没有告知具体转账事由的情况下,向财务经理汇报自己在执行公司领导的指令,要求调配资金。财务经理没有核实资金用途,就将钱款调配到陈某的银行账户上。

之后,QQ群内的“总经理植某”又称需要竞标款100万元,要求梁某转款至指定账户。梁某再次向财务经理申请调配资金,财务经理依旧没有核实资金用途,就将60万元钱款调配到陈某的账户上。此时,梁某第三次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上转账60万元。三次转账合计156万元。

当天下午,梁某当面向植某报告转账情况时,植某当即否认有要求梁某转账的指示。梁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分子白某、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人民法院审理,除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外,还责令俩人共同退赃156万元。

2020年4月,梁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诈骗分子诈骗得来的156万元还没有退还给某公司。

6月,广西某混凝土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梁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6万元。之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梁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6万元。梁某不服裁决,向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自己不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6万元。

梁某遭遇网络诈骗,导致公司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从主观上来讲,梁某并不是故意的,他也是受害的一方,公司要求他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是不是合理的要求?

争议焦点

对于对被诈骗的156万元,梁某是否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审理


那梁某的过错程度是怎么去认定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诈骗发生的当天,公司总经理植某当时是在上班,而且在梁某工作期间,植某从来没有通过QQ或QQ群指示梁某转账付款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梁某当天虽然是根据公司行政人员的要求,才加入了冒充公司总经理植某的QQ群,但是,梁某在将公司资金对外转账支付时,没有直接与公司领导核实,轻信冒充公司领导的诈骗分子的话,从而轻易把公司资金转账到诈骗分子提供的账户上。并且这156万元,不是一次性转账出去,而是梁某在一天内多个时间段分三次转账出去。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梁某没有尽到出纳人员应有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所以他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梁某需要赔偿公司的财产损失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某是需要依照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赔偿126万给公司吗?

对于126万元的赔偿数额,法院并不认同。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某公司总经理植某曾有过未经公司审批流程直接通过本人微信指示梁某对外付款转账的情况。

第二,梁某被骗转出第二笔、第三笔款项时,有向公司财务经理申请调剂资金的情况。在公司大额资金调用的情况下,财务经理也没有核实款项的具体用途,没有让梁某走财务审批流程。

从这两点来看,可以说明某公司没有严格规范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的支付流程,对公司财产存在监督不严的情形,这就是造成公司财产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某公司对梁某被骗,公司资金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某公司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法院综合梁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酌定梁某应对被诈骗资金156万元的20%,即31.2万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诈骗分子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也被法院判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要求诈骗分子退回诈骗所得的156万元给某公司。如果诈骗分子退回了赃款,梁某的31.2万元要怎么处理?

如果某公司能够向诈骗分子追回156万元的经济损失,梁某有权要求某公司将这31.2万元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也切实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再次提醒大家,当遇到陌生人各种手段需要转账、支付现金时一定要小心。古人云,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要捂劲自己的钱袋子,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以防上当受骗。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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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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