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三专三有三严禁”!株洲发布致全市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春节临近,食品消费集中,市场需求旺盛,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全市特殊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全文内容如下:

全市特殊食品和食用盐经营者:

“食”刻相伴,安全先行。春节临近,食品消费集中,市场需求旺盛,在此,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特殊食品和食盐经营者发出如下提醒倡议:

特殊食品: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用盐:国家实行专营管理。

特别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主体,应实现系统对接、三单比对,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进口特殊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中文标签需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相关信息。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显著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

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必须从确定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购进,严禁网络销售未加碘。供应网点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官网上进行查询。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三专要求

在经营场所要设置专区、专柜及专有标识。专区专柜(货架)的显著位置要设立提示牌及警示用语,应为绿底白字,字体黑体,材质、大小可根据现场实际设立的专区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有要求

有“资质”。特殊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在售的特殊食品。

有“凭证”。购进特殊食品和食盐时,要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按生产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进口产品为该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索取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进货凭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保证可追溯。

有“规范标签”。特殊食品的标签,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标签要载明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信息,其外包装有“小蓝帽”标志,以及产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内容及格式除符合注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其外包装有“小蓝花”标志,以及产品注册号。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标签,不得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其他近似术语。食用盐的标签,应当标明加碘或未加碘字样。

三严禁要求

严禁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之间相互混放销售。严禁加碘食用盐与未加碘食用盐混放销售。

严禁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固体饮料等)冒充特殊食品销售。

严禁通过健康咨询体验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在经营场所设置、摆放或张贴虚假夸大的宣传资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审查批准的内容为准。

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祥和。让我们携手共进,诚信经营,共同守护好全市人民的食品安全防线。

一审:文樱

二审:刘姝琪

三审:刘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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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标签:株洲市   经营者   株洲   食品   食盐   凭证   配方   全市   用途   标签   内容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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