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灰色收入大比拼

#头条讲真的#

灰色收入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手段”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合法收入与灰色收入的显著区别在于,你有没有正式纳税。的确,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在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可以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见不了光的,虽然说这种行为是被人们所唾弃的,但是,古往今来,只要有人类在,只要有权力在就很难避免“灰色收入的地带存在”。

随着旧的束缚社会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被打破。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的孪生姐妹—腐败,也大量滋生并有蔓延之势。近年来因腐败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大案要案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也危及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建筑领域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区,重灾区呢?主要还是因为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建筑业具有周期长、投资大、协作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波动大、环保要求高、参与的部门(单位)多、审批审核环节多等特点。因此就给人情世故、灰色收入等创造了先决条件。比如招投标阶段的串标围标;签订合同阶段的阴阳合同;施工准备阶段的开工审批;施工阶段的材料供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等。

要说灰色收入发生的阶段而言,主要还是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阶段,因为他可以改变事物的本质,如果完全公平公正,那么中标的人肯定是哪个综合能力强、口碑好、业绩强、派驻的项目经理素质高的企业中标。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预先就确定了中标人,其它企业不过是陪绑而已。

这种情况应该分两种情形,因为招投标阶段的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好处而改变了事物的本质,让不该中标的企业中了标,其所得收入应该是非法收入,如果招投标阶段没有改变事物的本质,依然是该中标的企业中了标,那么这个收入所得应该叫灰色收入。

合同返点更是建筑业公开的秘密,不得不说,因为现在国家的反腐力度持续且强悍,加之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现在的政府工程往往到是最公平公正的,合同返点情况不敢说杜绝了,但也持续向好。相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往往是合同返点的重灾区,当然,一些小企业的建设过程,老板亲自把关肯定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不然左手倒右手没有任何意义。

但只要不是老板亲自把关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合同返点情况就很难杜绝。当然,这也和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因为全靠招标人自己的良心管束,肯定是避免不了的了。另一方面由于这个损失是企业的损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无关,故此,这方面国家自然不会插手去调查的。

当然,合同返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中有约定有记账的是合法的;而暗地里的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则违反相关规定的。但是,暗地里的合同返点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甚至是无法取证,加之合同返点一般采用现金的方式给付,也就更造成了取证难问题。所以合同返点问题不但是建筑业比较普遍,应该说社会上的各行各业都十分普遍也更加难以控制。再说施工阶段的灰色收入问题

施工阶段的灰色收入问题要和招投标阶段以及合同签订阶段相比,就灰色收入的总量来讲就很低了,但是因为参与的单位多,所以牵扯到的人数多。参与最频繁的单位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那么这几家参与的单位可以产生的灰色收入哪一家更具优势呢?

应该说灰色收入的多与少主要还是和参与的人本身的素质有关,办事有板有眼,认真负责,刚正不阿性格的人,他可能权力很大,但他的灰色收入可能为零,这一点无可厚非。现就岗位对应的权力而言为上述单位给予排序(视为权力越大、越广得到的灰色收入越高)。

灰色收入排在第一的是建设单位。首先建设单位有付款确认权,仅仅这一项权力就远远盖过其它各单位,在施工阶段一般项目有合同预付款、施工进度款、变更增减项款、竣工验收结算款,可以说付款行为贯穿施工阶段全过程。不用说其它方面,只是用时间托你,就足可以让你乖乖的把灰色收入奉献给某些权利人。

在此基础上如果在加上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等问题,未达到合同要求为由控制你的进度款,那你就更难上加难,一些项目施工企业的老板一到付款节点就要来项目上沟通关系往往是必修课。这些事情不光光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恐怕也深有感触。

建设单位的这些问题,虽然说有些让人不舒服,但是充其量也就算人情世故而已。还有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变相增加莫须有的工程量,从中捞取好处,使得老板损失大量的钱财,在民营企业这一点属于对供职企业老板的极端不负责任,在日常的项目中,因此被老板辞退的大有人在。这个应该是违反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还有最为严重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廉价材料,以次充好,然后从中捞取好处。建设单位的这种行为,轻则至少让人看着不舒服,重则可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这些问题在全国公布的质量安全事故案例中也不乏出现过这种情况,当事人被绳之以法。

灰色收入排在第二位的应该是施工总包单位。工程人都已司空见惯,现在的施工总包单位基本上除了自己供应主材以外,其余的全部分段分包出去,也因此给施工总包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灰色收入的空间。职务高的得大头,职务低的得小头已经是施工总包单位公开的秘密。

1、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的付款节点,这一条跟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付款有些类似,作为分包为了拿到进度款,必须层层签字,有一个环节被卡住,那你这个月的进度款可能就会推迟或者减少,可以说这个环节要比施工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请款复杂得多。

2、质量安全罚款。作为监理单位如果遇到质量安全就给总包开罚款单恐怕是行不通,但是,施工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开质量安全罚款单那可是轻飘飘的事情,甚至很多总包单位以监理单位的名义给分包单位开设罚款单。监理单位开的罚款单一般也就是说说而已,很难落到实处,但是,总包单位给分包单位开设的罚款单那可真是动真格的。

3、工程进度罚款。现阶段总包单位与分包约定的进度目标,真正能够达到的不能说没有,但也是屈指可数,因此,分包单位如果按合同来没有几个不面临罚款的。因此,作为分包单位在沟通关系上也必须要下功夫了,很多项目都会开玩笑的说,只要老板驻场进度就会快起来,质量就会好起来,当然这里不排除有管理的原因,但是,老板们一般现场都不去。

4、资源供应环节。上文说了,总包单位一般把持着主材供应的任务,施工总包单位会根据你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给你安排供应计划。一个现场往往多个分包单位并行,那你不能保持着很好的沟通关系,给你造成停工等料情形可是分分钟的事情。当然,这种情形你还无处去申诉,原因是大部分施工单位都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

比如整个项目2月份需要资金一个亿,公司可能只拨付给项目上8000万,这2000万的缺口就全靠项目管理人员去调配,别的分包都正常,只有你造成停工等料(当然时间也不会长太),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分包单位为了有一个正常的供应环境,不至于造成停工损失,也就争先恐后的与总包单位项目部搞好关系,谁也不愿意自己成为哪个停工等料的分包单位。

灰色收入排在第三位的应该是监理单位。在行业中经常会听到监理吃拿卡要等声音,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你基本没有实权,谁又能愿意跟你沟通关系呢?但是,不否认有的项目单位去施工单位食堂吃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这个是公开的。当然也有很多项目施工单位人家根本就不管监理单位中午饭,也有监理单位不去施工单位食堂吃饭的。但是其它方面监理单位基本是没有什么了,背锅到是少不了你,原因分析如下:

1、虽然说进度付款也需要监理签字的,但是,建设单位想付款的时候,你监理单位一般是要配合签字的,如果你因此卡着总包单位不给签,那可能你就在这个下面呆不下去了,因此,在付款环节,一般项目监理机构都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行事。当然,这些只是合理合法的付款,都是在合同范围内的,有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的莫须有的付款,也会让监理单位签字,这个时候监理单位是需要坚持原则的。

2、质量验收。监理单位如果指望工序验收得一些灰色收入,恐怕你在这个项目也呆不久。因此,接到建设单位电话或者接到本企业领导的电话只是时间问题,可能因为一点点的不正当收入,轻则你在该项目除名,重则可能就丢掉了工作。

一般监理单位只要遇到规规矩矩干活,按程序施工的施工单位就烧高香了,一些项目还没有找你进行钢筋隐蔽验收,混凝土罐车就到场了是普遍的事情。这个时候你想的最多的是工程不能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否则的话,风险就很难预测了。

总之,作为每一名从业者不应该把灰色收入当作收入,更不应该进行非法交易,而是,应该从项目建设的总体高度出发,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参建各方都能做到尽职履责,各参建单位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去对待现场的人和事,为项目创造一个和谐的人文环境做出努力。

#精品长文创作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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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6

标签: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罚款单   灰色   收入   老板   阶段   合同   单位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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