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大模型“站上被告席”,咋回事?

近期

4名画师起诉

社交平台“小红书”Trik软件主体公司

称其未经授权使用画师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

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

涉嫌侵害画师著作权

AI大模型“站上了被告席”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此正式立案

相关话题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讨论

AI生成图画:AI大模型“站上被告席”(来源于“文心一言”)

是“深度学习”还是“洗稿剽窃”?

近年来

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作为全新的内容生产方式

AI新技术、新机遇涌动

但AI生成内容也不断搅动侵权争议


2019年

北京一家律所诉一家百度旗下公司

称其擅用该律所利用AI技术自动生成的文章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

该内容不构成作品

判决理由是:涉案文章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此后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起判例

却支持涉案AI生成一篇财经类新闻文章属于作品

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

各地对涉及AI生成内容

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存在分歧

相关案件存在判决结果、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AI生成内容版权纠纷的三大难题

作品性标准不明晰

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存争议

训练和数据挖掘行为存在版权风险

成为业界普遍认为

AI生成内容版权纠纷的三大难题

AI 创作漫画

AI生成内容是否受保护?

首先要明确内容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范畴

所谓“作品”

指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必须具有创造性


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

支持该案AI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

具备“独创性”要素

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2023年初

美国著作权局一项相关案例显示

其不支持申诉人经由Midjourney(AI绘画工具)

生成的图片属于人类著作成果

申诉人辩称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努力

“告诉”AI应该怎么画

但法院驳回“额头出汗原则”

该案认为原创性不是“汗水的积累”

作品至少需要“最低分量的创造性”


两起案件虽然结果不同

但可以看出其都抓住了

内容是否包含“独创性”这一关键点

不是付出劳动

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强调的是“创作性的劳动”


AI生成图画:春节期间一家人开心聚餐 (来源于“文心一言”,生成后微调人物面部)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学习训练中

必然使用大量文本数据

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认为,应该要从目的的“非商业性”还是“商业性”来进行辨析,如未经许可对有著作权作品进行商业性数据挖掘、分析、使用,应改为属于侵权。

开发AI工具的人

应不应该对著作权有“分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杨丽认为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人工智能使用人与AI生成物关系更直接,在将人工智能初始著作权赋予开发人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人获得一定的生成物收益,而使用人可以对生成物享有一定排他的权利。”

AI是一种新兴且重要的创作工具

要激励文化创作、科技创新

内容版权问题绕不开也躲不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发布3年

与此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亟须加快

探索推动AI生成内容强制标注

提高相关技术应用透明度

保护受众对作品的知情权

在有条件限制和强制登记赋权的基础上

赋予人工智能生产内容特殊版权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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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1

标签:申诉人   生成物   被告席   著作权法   画师   人工智能   站上   北京   著作权   模型   法院   作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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