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制的简要介绍

外汇管制概念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收入和支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

外汇管制的概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美、法、德、意等参战国都发生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币对外汇率剧烈波动,大量资本外逃。为集中外汇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该国资本外流,各参战国在战时都取消了外汇的自由买卖,禁止黄金输出,实行了外汇管制。

不是每个国家都能合法地引入外汇管制措施,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协议条款,外汇管制的合法性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成员国,以及该国是否承担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第14条允许一些转型经济体在过渡期内实行外汇管制,但是需要向IMF申请批准并定期报告。

该截图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官网:www.imf.org/external/pubs/ft/aa/index.htm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一个由189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货币合作,保障金融稳定,促进国际贸易,推动高就业和可持续经济增长,以及减少贫困。IMF的《协定书》是其宪章,规定了其目标、职能、权力、治理结构、财务安排和成员义务。《协定书》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署,于1945年12月生效,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变化。

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

外汇管制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外汇收支的管制

这是外汇管制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收支进行限制或控制,以调节国际收支的平衡,保护本国的外汇储备,稳定本币的汇率水平和国际购买力。

2. 对资本流动的管制

这是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进行限制或控制,以防止资本外逃或大规模的投机性资本流动,维护本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3. 对货币兑换的管制

这是外汇管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本币和外币的兑换进行限制或控制,以影响本币对外币的汇率水平和波动幅度,保持本币的国际购买力,降低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

4. 对黄金和现钞的管制

这是外汇管制的辅助内容,主要是对黄金和现钞的输出和输入进行限制或控制,以防止本国货币的分割和混乱,保证本国货币的流通和使用,避免本国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

外汇管制的方法

从各国外汇管制的内容和运作过程来看,外汇管制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根据外汇管制的作用来分,分为直接管制与间接管制;根据外汇管制的约束形式来分,分为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综合管制三种形式。

直接管制指由主管外汇管制的政府部门对外汇交易直接地接触、强制性地加以控制的一种形式。具体地说,是对外汇买卖和汇率实行直接干预与控制,带有刚性和强制性特征,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  

一般情况下,一国只有在政治、经济动荡不安或汇率波动十分激烈时,才对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活动,特别是属于敏感的项目实施最为严厉的管制措施,以此来影响汇率和平衡国际收支。例如,由政府规定各项外汇收支按什么汇率结汇,以达到奖出限入的目的。  

间接管制是指通过其他一些途径,如采用外汇缓冲政策,间接控制外汇的收支与稳定汇率,进而影响外汇供求或交易数量。  

一般做法是,各国中央银行建立外汇平准基金(exchange equalization fund)或外汇稳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基金构成包括外汇、本国货币及黄金等。中央银行利用这个缓冲体进行市场操作,即利用基金进入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本币或黄金,由此影响或调节外汇供求。  

外汇管制的优缺点

外汇管制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但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例如:

外汇管制的国家

曾经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施行外汇管制。例如,许多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年里实施了外汇管制。但在 1980 年代之前随着经济的逐步加强而逐渐淘汰。

有外汇管制历史的国家

如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被称为 "第14条国家"(Article 14 countries),因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4条中规定,只允许转型经济体实行外汇管制。截止2023年2月,全球有31个国家在执行外汇管制。

以上为动态名单,外汇管制国家的名单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各国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

在不同国家的外汇管制程度和方式各有不同,根据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为了有计划地使用外汇资源,加速经济发展,不得不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如印度、缅甸、哥伦比亚、菲律宾、泰国、赞比亚、秘鲁、巴西、阿根廷、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乍得、塞拉利昂、葡萄牙、阿尔及利亚、安哥拉、白俄罗斯、喀麦隆、中国、古巴、埃塞俄比亚、加纳、伊朗、利比亚、缅甸、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朝鲜、萨摩亚、苏丹、突尼斯、委内瑞拉、津巴布韦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原则上不加管制, 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丹麦、挪威、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圭亚那、牙买加、俄罗斯、塞尔维亚、埃及、印度尼西亚、越南、冰岛等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这种类型的国家对非居民往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收支均不加限制或原则上不加限制,其货币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在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瑞士、卢森堡等等,以及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等发展中国家。


资料参考来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维基百科:en.wikipedia.org/wiki/Foreign_exchange_controls

MBA智库百科:wiki.mbalib.com/wiki/外汇管制

《国际金融》一书的第六章《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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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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