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软件“薅羊毛”成功“秒杀”超7万次 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四人被判刑

预售、满减、限时秒杀......商家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消费者为了最大限度“薅羊毛”,拼手速、换设备,各显“神通”,然而,有人却从电商的优惠活动中窥见了“商机”,最后锒铛入狱。12月27日,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四名被告人利用软件非法获取电商购物平台信息系统数据,成功“秒杀”下单超7万次,非法获利300万余元,四人均被判刑。

刘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伙同丁某、安某某、唐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编写的计算机软件,非法获取电商购物平台信息系统数据,对电商官网活动商品进行秒杀抢购,之后再通过将商品转卖给“黄牛”或者自行出售的方式进行获利。

经鉴定,该软件可以批量登陆电商平台手机客户端,绕过签名验证算法,对店铺、用户以及商品信息进行自动获取,创建订单并完成提交和支付流程,从而实现完整的定时自动下单、自动付款等功能。

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刘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14948次,涉及商品价值1091万余元,非法获利220万余元,其中提供软件给安某某使用的获利为8万元;丁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25732次,涉及商品价值1390万余元,非法获利49万余元;安某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25646次,涉及商品价值1417万余元,非法获利约47万元;唐某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4624次,涉及商品价值164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安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违法所得在二万五千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刘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给他人用于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在二万五千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唐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某、安某、唐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00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近些年,电子商务平台迅猛发展,线上交易、电子支付成为市场主流。线上参与“薅羊毛”原本是一场平台、商家、顾客“三赢”的活动。但利用“外挂”软件“薅羊毛”不仅违背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而且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红线不能逾越,安全底线不能触碰。技术虽无罪,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对于拥有信息网络技术等专业技能的“人才”,更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开发和使用各种软件程序,共同维护网络交易安全,让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让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平等参与,开心“薅”,放心“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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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标签:羊毛   目的   被告人   软件   计算机信息   情节   价值   商品   数据   系统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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