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韩昕媛)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从事网络游戏币发放活动,应当遵守网络游戏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放网络游戏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放和购买网络游戏币标准要透明合理。

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币的情况除外;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单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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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标签:新闻出版署   网络游戏   目的   用户   征求意见   货币   期限   单位   方式   国家   产品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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