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平台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

随着5G技术的更新迭代,各种各样的公益平台为大众带去便利,当下完成公益平台的众筹只需要网络即可实现万物链接,也使得网络和慈善相伴相生。

自然,网络和公益平台的相伴相生存在不少问题。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当前处于立法空白,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平台的行为具有随意性,所以导致筹集善款存在一定隐蔽性。

什么是网络公益众筹

顾名思义便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财产的汇集,通常是通过网络链接或者页面筛选实现。

平台规定,个人或亲属可以在无力支付高昂医疗费时,在平台内向社会不特定人筹集资金。公益众筹平台不仅可以快速、便捷的筹集款项,而且它正在改变中国传统的众筹方式。捐赠者可以直接浏览到受赠者的信息,对其进行捐赠,而无需通过第三方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大大地降低了捐赠成本,简化了捐赠流程。

但是,法律在网络公益众筹领域的规定存在很多的欠缺之处,这使得网络公益众筹面临着许多的风险与挑战。因此,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法律规制,具有迫切性与必要性。在公益众筹平台缺乏法律规制的背景下,频频出现诈捐、骗捐现象。

而实际上因为平台公益众筹出现的问题,使得法律相关方面并未有及时的相关法条对此进行完整的法律审判。

公益众筹是以对特定个人的救助为目的,其具有私益属性。而慈善募捐有着公共性,应当将公益众筹平台排除在慈善募捐组织之外,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专门分析,而不是单纯把他类推为慈善组织。

因此,有必要分析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兼顾了慈善组织职能和营利性,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更是占有居间人的地位。

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其权利义务的理论依据,平台以法律地位为基础,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平台有项目管理权和服务费请求权,负有信息审核义务、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义务。

但实际上,公益众筹平台和为提供网络公益的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够混为一谈。

公益众筹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职能,但是平台还发挥着许多其他功能。公益众筹平台不仅为双方提供信息交流服务,而且在整个筹资的过程中发挥着作用,每个筹款流程都处于平台之内,不能脱离平台。

如果仅仅将公益众筹平台定义成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将其完全独立于整个众筹活动之外,则会导致在追究责任时,平台责任承担的缺失。

那么,公益众筹平台到底有哪些权利?

项目管理权。平台对项目进行管理维护,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平台掌握着发起人的个人信息,要对这些隐私信息妥善保管,又要监督发起人如实发布信息。平台对于发起人的信息要仔细审核,若有违法信息或者侵权信息,要及时劝导发起人更改,如果发起人不及时更改,平台则要及时修改或删除。


服务费请求权。公益众筹平台在项目结束时,有权向受赠人请求其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公益众筹平台收取服务费用这一权利并非空穴来风。

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规定:“平台取服务费用的,应签订协议,并告知捐赠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情况。”我认为,平台应收取服务费,因为平台为了受赠人顺利筹集到款项,承担起了管理项目运行的责任。但是这里平台收取的不是提供服务的报酬,而是为了筹集款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过该公益众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实中慈善事业的空白。
公益众筹平台借助其方便、快捷传播救助信息的特性,帮助了不少急于筹钱治疗的人在短时间内筹到了善款,使得我国大病救助领域有了空前的发展。在我国的慈善领域,慈善组织占比重较大,慈善组织只能照顾到普通的困难群体。

而针对特殊的求助群体—急需资金进行大病救助的困难群体,慈善组织往往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救助。公益众筹平台借助其互联网优势,可以高效、快捷地传播求助信息,有效地填补了慈善事业的空缺。

虽然填补了空白,但同样存在不少弊端。

对平台内的虚假求助信息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网络公益众筹可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弥补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些人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发布虚假的求助信息,不仅使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使公益众筹平台的社会信用受损,所以为了确保我国公益众筹事业行稳致远,就需要用法律加以规制。

另外,基于市场的发展,需要对平台进行法律规制。公益众筹平台是非营利性组织,他的正常运行必然受到市场的影响,而市场难免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所以必须用相对稳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制。

其中一个现象便是诈捐。

当下社会处于万物互联的一个状态,节点化的发展使得各式各样的人群出现在网络之上。

虽然网络公益众筹在一定程度上救命,但因为诈捐也是扰乱了不少公共秩序。

诈捐现象频出,容易使捐赠者对求助者产生信任危机,消磨公众的捐赠积极性。诈捐现象的出现,提醒我们应当规范公益众筹领域的环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法律规制。

为了遏制平台内的诈捐,规范慈善事业的环境,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除去此之外,同样需要平台的公信力。

如果公益众筹平台丧失了公众对其的信任,则会缺少社会的支持,平台则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筹款效能和社会价值,这种社会公信力的缺失源于监管体系的不健全。

所以,为了重塑公益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法律规制是极为必要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通过法律规制来健全平台的监管体系,进而提升社会各界对公益众筹平台的信任。

我国《慈善法》仅仅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行为,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并未进行规制。由于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其合法性常常被否定。


平台既有营利法人地位,又有公益职能。平台的营利性与公益性这两个特性有时会难以协调,往往会只兼顾了一个职能,顾此失彼。公益众筹平台之所以属于营利性法人,是因为其具有营利性,平台收取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应建立慈善信息公开的平台,向社会免费提供慈善服务。这些规定均在规定慈善组织,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


而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没有一部法律可以直接规制,对于相关信息如何披露、怎么披露都由平台自主决定。其次平台的审核缺乏主动性,一般是发起人提交什么信息,平台就审核什么信息,平台的审核过于形式化。

社会监督不完善。社会公众也是庞大的监督力量,媒体与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然而个人对这一相关权利的行使还并不了解,他们的权利一是淡薄,往往会放纵了违法现象的发生。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公益众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互联网的虚拟性容易导致网络慈善中的平台、发起人、受赠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会引发审核难、款项用途不明、剩余款项归属不清等问题,继而易引发诈捐、骗捐的问题,所以对此相关部门仍要继续严打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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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标签:公益   法律   平台   发起人   款项   慈善   组织   社会   网络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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