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视频盗版中的利益平衡

网络视频盗版的发生具有技术性、偶然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等特征,网络视频盗版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用户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网络视频服务商版权保护措施的不足以及用户版权意识不强等。

在网络视频盗版中,存在着作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用户与互联网企业之间以及传统视频媒体与网络视频网站之间利益平衡问题。

要解决这些利益平衡问题,必须从平衡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出发,对盗版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并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为了实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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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网络视频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网络视频盗版行为包括从网络中直接下载作品、未经许可向他人传播作品以及制作、销售和提供盗版软件等。

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其规模和影响却很大,导致了大量的网络用户盗版网络视频资源,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网络视频盗版行为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网络视频盗版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网络用户直接上传未经授权的视频内容。此类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特征,其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基本权利。

在此情形下,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进行规制;第一种类型为网络用户复制、上传他人已经合法出版或者可供公众查阅的作品;第二种类型为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已经合法出版或者可供公众查阅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软件等;第三种类型为网络用户转载他人已经合法出版或者可供公众查阅的作品。

这三种类型的网络视频盗版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进行规制。

除了以上几种类型外,还有以下三种类型也值得关注:第一种类型是传统视频媒体与网络视频网站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传统媒体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的格局下,传统媒体为了扩大影响力和增强竞争力都纷纷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在这些平台中,大多数是以发布新闻信息为主;

第二种类型是传统媒体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随着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和流量的飞速增长,我国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巨大利益。

在此情形下,传统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纷纷开设自己的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以扩大影响力和增强竞争力。

网络视频网站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全新的视听体验和内容服务方式。其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和影响力,成为了文化产业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和着力点。

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传统媒体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出现利益失衡现象,传统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用户观看自己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内容而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视频点击量、扩大影响力;而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而采取各种措施来吸引用户观看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内容。

网络视频盗版发生的特征

网络视频盗版具有技术性、偶然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网络视频盗版的治理难度加大。

技术层面上,盗版行为存在隐蔽性和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技术手段先进,能够实现自动播放、自动转投到其他网站,不需要用户任何操作;

盗版行为通常是在后台运行,技术人员只需要通过后台设置即可实现自动播放、自动转投其他网站;技术手段的先进也使得网络视频盗版的发现和监测更加困难。

偶然性上,盗版行为的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非规律性。网络视频盗版通常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或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这种偶然发生的现象并不代表视频作品本身有多大价值,而是由于侵权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或制止所造成的。

网络视频侵权的原因分析

网络视频盗版的原因有很多,如网络用户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网络视频服务商版权保护措施的不足、网络用户版权意识不强等。

视频传播的特性,视频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数量多、范围广等特点,这就使得其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广泛性。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对于作品类型等信息并不会进行详细登记,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一些侵权视频中还存在着“先使用后付费”和“免费观看”等特点。由于网络视频具有很强的传播特性,使得侵权行为具有长期性。

网络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从本质上来看,其侵权行为是因为著作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导致的。

在此基础上,作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用户与互联网企业之间以及传统视频媒体与网络视频网站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网络用户与互联网企业之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视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一些网络视频服务商却打着“免费”的幌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根据条例进行备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构,可以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对用户上传的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链接服务。”

由此可见,对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和“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对用户上传的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链接服务”是视频服务商可以享有信息存储空间和链接服务的基础。网络视频服务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则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存储空间和链接服务权利。

传统视频媒体与网络视频网站之间

网络视频网站在视频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这使得其在不断冲击着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当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三大主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土豆,几家家网站都已经是上市公司,并且在广告投放和用户数量方面占据着绝对优势。

这些网站还通过多种手段向观众推销其会员服务、广告服务等,将网络视频这种新兴的媒体形式与传统媒体进行捆绑销售。

当观众在观看电视节目时,也会点击传统媒体的广告链接来观看节目。而在此过程中,传统媒体通过版权费、广告费等形式向观众收费,当网络视频用户观看到一些收费视频时,往往会产生“免费观看”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的利益就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视频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就会产生矛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网络视频网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益平衡在网络视频侵权中的实现

为了实现利益平衡,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63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要实现对权利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必须对侵权人给予惩罚性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减少因侵权行为而带来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实现利益平衡、促进网络视频产业发展以及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的重要途径。

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可以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后,可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著作权人维权难、成本高以及收益低等问题。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著作权人维权效率,节约权利人维权成本和时间;通过引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版权知识、作品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了解程度。

结语

网络视频盗版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行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实现网络视频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必须采取合理规制的方法,对网络视频盗版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要加强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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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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