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顺走榴莲后嫌不好 竟找老板退钱!可老板接下来的操作,却让这位大妈措手不及!网友:这回大妈遇上硬茬了!

“这回大妈遇上硬茬了!”浙江湖州,一大妈趁水果店老板不备,从店门口的摊位上偷走一个榴莲,哪曾想,当天下午大妈竟然带着榴莲回到店里,声称榴莲不熟要求退货!可老板接下来的操作,却让这位大妈措手不及。

(案例来源:观察者网独家视频、南太湖号NEWS)

陈先生居住于浙江湖州,几年前与妻子共同加盟一家鲜果商店,夫妻两人诚信经营、保质保量,而且定时推出一些优惠活动,所以吸引到许多顾客前来光顾。

为了招揽生意,陈先生还特地将一些极具季节特色的水果,摆放在店门前的货架上,一方面方便顾客取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展示新鲜水果的风采。

由于店内生意火爆,平常陈先生都是在收银台为顾客称重,妻子则负责补货、修补水果、解答顾客疑问等等。

这天陈先生正忙于手头的工作,只见一位年龄在五十多岁的大妈走进店内,与此同时,大妈手中还提着一个榴莲。

原本陈先生还以为大妈是挑选好榴莲后,来前台结账,却不料,两人交谈后陈先生才了解到大妈的来意。

据大妈描述:上午女儿在店中购买一个榴莲,回家后却发现榴莲果肉并未成熟,并要求陈先生为其退款。

作为商户老板,诚信、保熟一直以来都是陈先生的经营理念,既然对方声称榴莲不熟,陈先生当场表示可以为其进行退换。

但是为了方便店内统计资金流转,陈先生要求大妈提供购买水果时的小票。

面对着陈先生的要求,大妈却表示:那找得到,现在找不到。

在平常的经营中,一些客户将小票丢失的现象较为常见,陈先生也表示理解,随即陈先生提出可以将付款记录展示出来,凭付款记录也能证明水果是在本店购买。

可即便如此,大妈却依然表示:没有付款记录,付款记录也找不到。

大妈的话令陈先生疑惑不已,既然是在店中购买,为何拿不出来付款记录,同时,一种不好的念头也开始在陈先生的心中生根发芽。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陈先生特地调取了早上的监控录像,不查不要紧,可眼前的一幕简直令陈先生愤怒不已。

从视频画面中能够看出,在上午9点左右,大妈鬼鬼祟祟的来到水果店门前,四处眺望几分钟,发现无人注意,竟将眼前的一个大榴莲装入手提包中。

这可气坏了陈先生,偷榴莲也就算了,竟然还带着赃物回到店中要求退货,如果人人都像大妈一样,那水果店的生意该如何维系。

为了讨回公道,陈先生立即就拨通了报警电话,请求民警依法对大妈进行处置。

而大妈偷盗的整个过程,也被陈先生公布到了网上,网友们口风一致,几乎全都是在为陈先生打抱不平。

有网友表示:老板正愁今天没有卖榴莲怎么少了一个,这不就来了一个售后的顾客,他大妈就是牛。

还有网友表示: 我想真的是梁静茹她的勇气,不然她不敢这样。

目前这一案件正在调查中,无论大妈处于何意,其行为已经侵害到陈先生的财产,并触犯到法律的规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依照目前的证据来看,大妈的行为已经涉嫌到盗窃罪,如果依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大妈应当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

不过具体的处罚标准,还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来决定,大妈虽涉嫌偷盗,但是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很有可能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

2、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偷盗陈先生的榴莲,已经对陈先生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依照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大妈应当积极对陈先生进行赔偿,并主动征求陈先生的谅解。

3、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大妈还有其他偷盗行为,而且已经构成对应的立案标准,那大妈还有可能会面临着刑事处罚。

此事一经曝光,网友们纷纷表示:并非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作为长辈,应该为后辈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像大妈这样,为了几两碎银,不惜触犯法律的红线,真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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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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