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网游外挂的运行原理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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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外挂的概念

“外挂”一词是由英文“Plug-in”翻译而来,原指具有增强性功能的插件程序或是插入式部件,现在主要是指用做网游或其他软件的作弊程序。

“外挂”一词直接作出定义是2003年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

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依法打击“外挂”违法行为,这一定义一直饱受争议,反对原因在于“私服”本质是属于网络盗版行为,是独立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之外的可以独立存在的服务器。

后者若脱离游戏程序并没有存在的意义,和外挂不属于同一事物,对其直接规定的《通知》中未将不属于同一事物的二者进行区分,使得二者的概念描述不清。

笔者认为,对于网游外挂的定义,只有根据其专业技术原理,进而从法律层面定义网游外挂,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的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网游外挂程序是指为了达到正常操作下不能达到的游戏效果,通过规避游戏运营商为游戏设立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复制、修改游戏内功能、数据等方法来实施作弊的程序。

对于刑法所要规制的该行为,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外挂不能脱离网游而独立存在。

之所以现在的网络游戏能吸引大量的游戏玩家,原因在于游戏玩家们在游戏过程中信息交互的过程能让游戏拥有更高的体验感。

在之前的单机游戏中,游戏玩家之间并没有这种信息交互过程,游戏公司对游戏的售卖一次用尽,故所有的游戏数据均在客户端储存。

即使有些单机游戏的外挂或插件,也有修改本地数据,改变游戏内效果,但是并没有影响其他人的游戏体验和运营商的收益,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程序,若该外挂只是提供一些不使用外挂也可以达到的效果,并不属于达到普通玩家正常操作下无法达到的效果。

如卡牌游戏的记牌器、射击类游戏各方的伤亡人数等仅仅为玩家提供简单游戏便利的,则不认为是外挂。

网游外挂的运行原理及产生原因

(一)网游的运行原理

网游全称为“网络游戏”,与不能通过互联网实现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互动的单机游戏不同。

网游主要由玩家客户端程序和游戏服务器端两部分组成,玩家客户端程序由游戏玩家自行下载安装,服务器则是由游戏运营商控制并运行。

二者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由游戏运营商提供游戏平台,游戏玩家通过客户端或者浏览器登陆游戏,实现多人在线游戏。

具体而言,游戏玩家在客户端程序登陆游戏,通过键盘、鼠标、触屏等输入游戏指令,客户端将指令数据“封包”,按照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约定的统一传输方式发送给服务器。

服务器在收到相关数据后,依据游戏设定网络协议将接收的数据作出相应改变并反馈给客户端,最终游戏玩家在客户端上面将看到服务器反馈后的游戏画面。

在此过程中,服务器记录并保存所有用户资料以及游戏各种角色属性相关数据,客户端上则显示的是反馈过来的游戏效果。

二者之间游戏角色状态的传输与反馈模式由通信协议所约定,该协议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完整、正确。

(二)网游外挂的运行原理

司法实践中,因为外挂所涉及专业性比较强,司法工作者通常对外挂行为的运行原理不了解,在裁判过程中只能依靠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意见。

事实上,司法工作人员虽然不用具备有关于外挂专业上的认知,但是法律层面的认知仍需掌握。

通过对外挂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及查阅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网游外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运行原理以实现作弊:一是模拟操作。

外挂程序根据游戏的操作逻辑,模拟游戏玩家的操作过程,完成一些重复性的键盘、鼠标的操作,达到游戏作弊的目的。

这种外挂不涉及游戏数据的修改,仅起到辅助性作用,目的是为了代替游戏玩家完成一些重复性的游戏操作。

二是修改内存数据。所谓内存,好比是一个“容器”,该“容器”里面装有游戏里面的人物属性、装备属性等,而内存挂就是修改这些数据,达到游戏玩家所期望的游戏效果。

三是修改游戏用户与游戏开发者之间的通信协议。

所谓通信协议,是指游戏用户与开发者之间为传输数据,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输程序等做出的约定。

外挂通过破解双方信息交互的过程,修改并注入一定的内容而达到游戏作弊的目的。

这类外挂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和开发成本,但对游戏开发者、销售者的危害程度也很高。

网游外挂的制作主要通过上述几种方式以实现作弊,而完成一个能达到作弊效果的网游外挂程序远不止上述几种实现方式。

不管是从专业层面来讲还是法律层面来讲,行为人非法制作、销售的网游外挂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恶意规避了游戏开发商或者运营商为保护游戏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三)网游外挂产生的原因

  1. 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近年来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了重大修订,但这并不一定导致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有所增加。

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处于模糊状态,真正懂得保护自己和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还不多。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市场参与者往往忽视知识产权,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制作、销售或使用的行为只与个人有关,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严重侵犯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

  1. 制作、销售外挂行为违法成本低

游戏外挂的核心在于利用所编写的外挂代码,达到超正常的游戏效果,基本上算得上是一个零成本的暴利生意。

尽管编写代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大部分外挂是利用已破解的游戏代码加入想要达到的游戏效果元素形成外挂程序,门槛不高,即使是学历不高的人,懂点编程也能搞定。

另外,在我国,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达到民事规制的地步,更不用说刑事规制的高度,往往仅以行政处罚作罢。

使得制作、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接近“零成本”、“零风险”结果和高额的经济收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吸引更多的违法分子趋之若鹜。

  1. 立法滞后导致惩治力度不足

2003年随着五部委发布的《通知》,对“私服”、“外挂”等行为规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此后,打击网络游戏外挂违法犯罪活动进入白热化阶段,随着国内首例“谈某某非法经营外挂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众才意识到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该《通知》的内容中,主要是一些纲领性的规定,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具体的罪名的适用与选择仍然没有法律规定。

导致理论界说法不一、司法实务界缺乏统一的裁判规范。

导致除了对外挂没有统一界定外,对于制作、销售的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有较强的地域偏向性。

网游外挂的评价

(一)侵犯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权益

外挂的泛滥不但影响了游戏运营商的预期收益,可能还会缩短游戏寿命,所以游戏运营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一些外挂程序在获取游戏客户端的数据、数据处理逻辑后,复制到其制作的外挂中,或者改进原算法,不管使用何种方法生成的外挂,目的都在于通过该作弊的方法达到某种游戏效果。

这种额外游戏效果产生的网络数据,占用服务器的内存,可能会导致服务器拥堵、瘫痪等结果,增加网络运营商的运营成本。

例如,俗称“吃鸡”的网游,2017年全球网游数量突破300万,我国玩家数量占一半。

由于外挂的泛滥,严重降低了普通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大量的游戏玩家转向别的游戏。

2019年10月,绝地求生的在线玩家人数已经下降到60万。造成游玩玩家流失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外挂太多。

该游戏外挂现象的猖獗也导致了该游戏公司名气的下滑,这也对其开发的其他产品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游戏玩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才能获得某些装备或者稀有物品,使用外挂的用户增加了其获得的几率,这种不公平性给未使用外挂的游戏用户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

另外,一些游戏公司为了方便和严厉打击外挂,采取“一刀切”的手段进行大规模地封号,使得一些未使用外挂的游戏用户也牵连其中。

例如:若在腾讯游戏中使用外挂,游戏运营商不仅会对使用者的账号进行封号处理,队友的账号也存在被封号的风险。

该种结果虽然不是外挂行为带来的直接损害,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外挂的泛滥。

而且,某些外挂安全性极低,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游戏账号被盗、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财产被盗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等风险。

(三)摧残整个网络游戏产业

根据《2020全球移动游戏竞争力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移动游戏预计超860亿美元,我国自研移动游戏海外收入预计将达到160亿美元。

游戏公司往往花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才开发出一款游戏,还有游戏发布后一系列的维护成本,外挂的出现。

不仅减少游戏公司预期的收益,还要投入大量的钱和人力去防止外挂,一些有小游戏公司往往难以支撑下去,不利于整个游戏产业的发展。

所以,挂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对整个游戏产业来讲危害性都极大。

(四)危害网络运行安全

有些外挂使用者的目的可能仅仅只是为了达到某一游戏效果,但某些不法分子制作、销售网游外挂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牟取这一非法利益。

还存在利用带有木马病毒的外挂程序,窃取使用者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利用获得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对使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还有可能危及网络运行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

司法认定的问题审视

(一)未厘清各种网游外挂类型导致罪名适用不准确

笔者对网游外挂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也详细描述了外挂的运行机理。

可见,制作、销售行为模式下构成犯罪的网游外挂类型,是属于非游戏运营商所允许的即非官方的外挂,同时不属于模拟挂等辅助性外挂类型,属于恶性外挂。

司法实践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类型划分含糊,将恶性外挂与非恶性外挂混为一谈,导致罪名适用不准确或罪名选择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出现行为人从事相近甚至同一外挂行为,但是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并不相同的情况,这是由于司法机关对网络游戏外挂的理解不够深入所致。

尤其是当下网络游戏外挂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其运行基础和理论架构与以往的外挂已经截然不同。

如果基于错误的理解判断网络游戏外挂的运行机理,并且没有对行为进行实质解释,那么在罪名选择上容易出现误判和争议。

(二)非法制作并销售与单纯的销售行为是否适用同一罪名

本文行为模式限定在制作、销售网游外挂,包含制作者、销售者两类行为主体,二者实施的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况:

制作并销售网游外挂,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是团队分工协作,共同牟利;

单纯的销售行为,即销售者有偿或者无偿得到网游外挂程序并销售,销售过程与制作者无任何牵连,制作者不提供任何的后期更新与维护。

通过实证分析,判决书中对行为模式仅简单提到行为人制作、销售网游外挂,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或者侧重于对外挂性质的分析,同一案件中有同时包含以上几种行为模式的情形,但是未作区分,统一适用同一罪名。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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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网游   外挂   目的   运营商   客户端   司法   原理   原因   效果   服务器   程序   数据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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