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要特别保护胎儿的利益。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相关的问题,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然而,随着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胎儿是否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呢?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范和小花是夫妻,因为小范无法生育,所以他们决定去医院做人工受精。不幸的是,小花怀孕后,小范发现自己患上了癌症。他认为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要求小花打掉孩子。
小花不同意,不久后小范去世了。同年,孩子出生了。那么,这个孩子是否有继承权呢?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那么这个胎儿就应该被保留遗产份额。
最后,还有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死后以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胎儿,是否应该享有相关权利?
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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