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通过 明确多部门机构职责

中新网天津7月27日电 (周亚强)27日,《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不再只是个人的事,它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条例指出,家庭教育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依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据悉,该条例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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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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