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7月21日,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信息,为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其他事项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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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4

标签:出资人   金融机构   境外   金融   公司   债券   征求意见   行政许可   总局   金融监管   事项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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