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5.6亿!全国首例ABS欺诈发行案,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下称“ABS”)欺诈责任纠纷案公布,多家中介机构卷入其中,并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显示,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灯都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邮政”)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其余4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与一般债券和股票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上述案件缘于7年前灯都公司一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触发的违约事件。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中国邮政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富诚”)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

除了上海富诚,另有3家中介机构卷入其中。彼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证券”)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不过,证券到期后,中国邮政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

缘何如此?湾财社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后发现,据2020年3月上交所印发的一份文件描述,上述专项计划成立后,已完成3次兑付兑息。根据灯都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出具的2016年和2017年服务报告,相关兑付资金来源披露为租金收入。

但事实与灯都公司披露的并不相符。经查明,专项计划3次兑付兑息资金并非服务报告中披露的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租金收入。

具体操作手法也并不算太复杂--先是由美吉特置业通过转款给灯都公司再转入监管账户或由灯都公司将资金转入商铺租赁方,再由商铺租赁方转入监管账户而最终形成。

不过很快,违约事件发生了。2018年初,灯都公司清退基础资产涉及的88家商户,导致专项计划存在大量不合格基础资产。5个月后,计划管理人要求灯都公司按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但灯都未按承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

随后,在上述文件中,上交所对灯都公司做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原告认为灯都公司及4家中介机构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相关被告需要做出赔偿。其中,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而4家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有较大差异。

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的审结表述中,“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很明显,法院对华泰证券和其他三家中介机构在责任承担上的表述不同。有广东金融业资深律师告诉湾财社记者,“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他补充道:“故意隐瞒和重大过失,性质不同,在发行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承担的连带责任自然也就不同。”

业内认为,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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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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