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履约,昆明就民营经济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5月26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发布《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章45条,对于优化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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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条例》: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七条【平等对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出资入股、增资扩股、合资新设公司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符合规定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经济组织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


除法律规定和国家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门槛,做到民营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八条【市场准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


第九条【公平竞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完善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监督问效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督查制度,对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政策文件制定、出台、落实、宣传以及问题处置等问题开展全面督查评估。


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充分运用国家政策资源,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未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可以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一条【营商环境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评议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按规定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健全完善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会代表、民营企业家等作为营商环境监督员,宣传营商环境政策,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营商环境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畅通信访渠道,围绕民营经济组织反映的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严肃查处。


工商联、市社科院等部门应当与驻昆高校及省外有关专业机构,组建由专家学者、商会企业代表、市民评议员等群体组成的“昆明营商环境智库”,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及外贸企业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共建机制,推动涉企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融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平台与海关、边检、税务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退税、结汇、物流等一站式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领域协同放权及放管衔接,形成政务服务高频事项申办的精简审批模式。在国家级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昆明片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制定融通互惠政策及流程中,鼓励和培育竞争力强的中小外贸企业,推进海外仓、海外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国际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政商关系】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商交往行为规范,倡导正常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三章 激励支持


第十四条【民营经济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强化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鼓励各地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最长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降低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根据相关规定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全部取消全市各级政府自定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与工业地块无关联的土地开发成本不得在工业用地中进行分摊。


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在工业用地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用于生产经营,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利进行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推行无抵押贷款。
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精准有效支持民营经济。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贷款支持。


第十八条【完善直接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发行公司债,充分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经济组织债转股。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上市培育培训,积极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上市培育奖补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上市、资产证券化、土地综合开发等多种手段解决资金问题。


第十九条【健全融资增信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加大对信誉好、潜力大的优质三农、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化建设,积极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政府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获得便捷的融资支持。


第二十条【预留政府采购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每年度为中小微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各采购单位应当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部分的60%。


第二十一条【推动企业自主和协同创新】积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研发、新技术运用和设备更新,对科技型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在昆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搭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提供基础环境。鼓励大型企业整合要素资源,将产业链上的民营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标准、合作研发管理,促进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


第二十二条【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国内科教力量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深入落实“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工程。支持民营企业聚焦产业需求,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拔尖、掌握核心技术的产业领军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等平台,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


第二十四条【建立人才评价机制】深化市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实施分类评价和自主评价。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高管人才及核心技术团队,根据区域贡献和影响力,建立专项奖励制度,并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荣誉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民营经济组织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分类分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加强人才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才引进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民营经济组织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保障会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落实子女就学、医疗待遇、配偶就业、父母养老等保障政策。


第二十七条【企业家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企业家培养专项资金,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管理者培训,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培育培养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


统战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机制,规范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推荐使用和评选表彰。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

责任编辑:冉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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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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