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领域无“小事”

原标题:营商环境领域无“小事”

据《南国早报》报道,去年10月,因在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遴选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约谈,之后刊登公告撤销遴选结果。然而,半年多来,在当地运营的仍是当初中标的3家企业,其他企业则被要求退出市场。

在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遴选方面出现问题,不是某一个地方独有的现象。今年3月16日和去年11月10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中,全国各地的此类案例多达21起。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各市场主体皆可平等进入,而共享电动自行车并不在这个负面清单之中。

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又有专门针对“营商环境”的法规,可多地政府部门还是纷纷因为共享电动自行车而“失态”,为什么呢?

一是因为“利益”。共享电动自行车虽不起眼,但却能够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利益。比如湖南省张家界市,其在2022年发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5年特许经营权拍卖公告,45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被分成2000辆、1500辆、1000辆3个标的进行竞拍,最终成交金额超过4500万元。利益如此丰厚,“以卖代管”遂在许多地方大行其道。在他们的脑海里,平日里喊得震天响的一流营商环境,交给别的部门、别的事情来营造吧!

二是缘于“便利”。共享电动自行车和一般的商品不同,它需要占用城市的土地等公共资源。而城市的土地等资源是有限的,确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去分配。那么,是管理、服务三头两家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容易,还是管理、服务诸多企业方便?答案不言自明。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职能部门从“便利”的角度出发,挑选“懂事”“听话”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予以准入。在他们的观念中,营商环境是否因此而受损,那就不予理会了。

具体到贺州市,不管有关部门是为了“利益”,还是为了“便利”,抑或其他原因,既然原先的做法已因不当被撤销,何以还是只允许当初中标的3家企业运营?至于当地“想来的企业都欢迎”的说法,若真是“欢迎”,何至于有的企业去申请后,却“一直没有下文”?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于我区来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工程。当前,全区正在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就决定了人人、事事、处处都是营商环境。那么,不公平对待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看似小事,其实却是妨碍法治建设、有损营商环境的大事。

营商环境领域无“小事”,好的营商环境只能用实际行动来营造。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对于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来说,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哪些部门和人员若以为自己可以“例外”,那真是大错特错了。(管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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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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