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到了12瓶假茅台,京东该不该“假一赔十”?

在网络和电商平台购物如今已经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了,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售假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过,南岸区的辛先生最近却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在京东商城购物买到了12瓶假茅台酒,他要求十倍赔偿,却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辛先生介绍,2021年8月初,他在“京东商城”浏览购物时,偶然通过一个广告链接进入到了一个对话框,对方自称是京邦达公司的销售员,双方在对话中确定辛先生购买53度、500毫升、飞天带环的贵州茅台酒共2箱12瓶。在对话中,这位销售员还承诺假一赔十,他还特别强调说,可以货到付款,但是货款只能支付给京邦达公司,不能付给个人。

辛先生随即在京东网络平台上查询“京邦达”,结果发现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是京东商城自营的快递公司,同时,京东商城里面也开设了京东自营酱香型茅台酒的旗舰店。对此,辛先生深信不疑,随即下单购买。

2021年8月5日,辛先生在家收到了京东商城快递的两件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共12瓶,京东快递单号为“JDX005424036432”,寄件人是陈经理,寄件地址是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道万科汉阳国际B区7号仓,完成货物交易单号4200001187202108054161704977。当天15:36,辛先生通过京东平台支付9000元货款给“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凭证中商品项载明扫码付:JDX005424036432P0S870622782262。

在京东商城用这么优惠的价格买到了两箱茅台酒,辛先生十分高兴。一周后,有朋友过生日,辛先生便兴致勃勃地带了两瓶茅台酒前往祝贺,不料第一杯酒刚下肚,全桌人就发现味道不对,一致认为这就是假茅台酒。

辛先生伤了面子,很下不来台,于是,他向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并由该局执法支队委托进行了鉴定。2021年9月28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黔茅辨(鉴)第0001630号”《产品辨认(鉴定)表》,并加盖了公章,鉴定认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1月,辛先生与京邦达公司的销售员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邦达公司“假一赔十”,赔偿9万元以及同期利息。法院开庭审理后,京邦达公司的委托律师辩称,该公司与辛先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京邦达公司只是物流企业,在承运货物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这批货物的实际销售人是一个名叫“杨威”的人。

2022年7月7日,渝中区法院判决认为,因为辛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京邦达公司就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驳回了辛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有‘京东快递订单’,还有9000元京东货款的转帐凭证,怎么就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呢?京邦达公司要求我去追究杨威的法律责任,可是我与杨威并没有任何买卖关系,就算要追究,那也应当是京邦达公司自己的事情。”

辛先生对此十分不服气,2022年9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不仅明确拒绝了追加第三方的杨威为被告,还拒绝了法院调解。

2022年11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虽然辛先生提交了物流快递信息和单号,但并未举示详细的订单信息和物流过程,证明该商品的销售方就是京邦达公司。而京邦达公司则证明了寄件人并非该公司。此外,辛先生虽然证明向京邦达公司支付了9000元货款,但京邦达公司也向法院证明了,该订单所收取的9000元款项已通过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了案外人杨威。因此,辛先生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涉的商品系京邦达公司向其销售的商品,法院驳回了辛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接连败诉让辛先生备受打击,同时他还发现,原有的京东商城购物链接已全部消失,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也被删除,现在都已经无法查询了。

“只要上网去查就可以看到,全国有许许多多的判例,在网上购物只要有订单、快递信息和付款凭证,就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并不需要买卖合同。现在,每天都有大量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物,他们都没有买卖合同,今后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吗?”

辛先生说,2023年4月19日,他已经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但还未收到《再审立案通知书》。

律师说法

“根据《电子商务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辛先生与京东商城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理应依法获得赔偿。”

针对辛先生的这起民事诉讼,2023年4月18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先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辛先生提交的“京东快递订单”和“京东货款9000元转帐凭证”足以证明订单成功,案涉茅台酒买卖合同成立,货到付款支付9000元就是案涉茅台酒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二)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本案中,投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京东快递订单”和“京东货款9000元转帐凭证”,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网上购物证明买卖合同的证据,不需要投诉人再举证证明。

第三,北京京邦达公司认为案外人杨威才是货物销售方,要求追加杨威为被告。不过,所有证据表明,本案案涉茅台酒系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仓库邮寄货物,该公司与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辛先生支付货款给北京京邦达公司,北京京邦达公司又把货款转帐支付给湖北京邦达公司,湖北京邦达公司又把货款转帐支付给案外人杨威。反而佐证了北京京邦达公司通过京东物流快递向辛先生销售的案涉茅台酒是其关联公司的货物,至于货款如何分配,是北京京邦达公司以及湖北京邦达公司和案外人杨威之间的内部关系,与辛先生没有法律关系。

另外,据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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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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