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背刺”复星,抢跑起诉被指缺乏商业诚信

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南钢”)60%股权转让交易再生事端。

4月21日晚间,复星国际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复星产投接获诉讼文件,该等诉讼文件中沙钢集团指称复星产投未履行双方投资框架协议中将其所持南京南钢11%股权(以下称“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的义务,因而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产投将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系争股权进行了冻结。对此,复星认为,沙钢集团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权,依据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提起诉讼,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

值得注意的是,沙钢的起诉日期为3月27日,这明显早于作为南京南钢第二大股东的南钢集团召开职代会表决优先购买权事宜的3月31日,更早于4月2日南钢集团正式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复星与沙钢交易终止的时间。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沙钢这一做法的根本目的或在于不惜通过各种手段阻止、延迟因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发生的南钢集团与复星之间的交易。

沙钢错用失效的框架协议

主张股权质押

让外界质疑的是,本次诉讼风波中,沙钢依据失效的法律文件。

根据复星国际公告,2022年10月14日,复星与沙钢集团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根据其中约定,复星应在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而非保证完成该等股权质押。框架协议使用“争取”的表述,是因为双方充分知晓系争股权当时已质押给南钢集团,将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并办理登记事宜,并非复星方面单方可独立决定并操作的事项。因此,复星并未违反框架协议有关约定。

更重要的是,今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已取代此前的《投资框架协议》,故框架协议实际已被替代并终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就系争股权质押事宜做了明确约定,即在正式股权交割前将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即可。

4月21日的公告显示,复星认为,沙钢基于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来提起诉讼,并且哪怕是对于已失效的框架协议复星也未曾违反,因此沙钢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商业信用。

一位关注本次交易的分析人士注意到,复星在香港联交所正式公告中使用了“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等措辞,这是极为罕见的。“复星此前一直希望尽快推进交易顺利进行,作为卖方,态度隐忍低调。”

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复星严厉措辞的原因并不难理解。复星在4月2日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于4月3日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而根据协议约定,沙钢应在收到82.9亿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49%股权解除质押,但目前沙钢并未解除相应股权质押。“从相关法律角度看,沙钢已构成了违约,复星或许没想到自己却先成为被告。”

根据4月21日的公告,鉴于复星方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4月4日足额向沙钢全额返还诚意金本息,框架协议项下主债权实际已消灭。因此,在框架协议已终止且其项下主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沙钢仍罔顾基础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讼权,依据框架协议向上海二中院提起系争股权质押之诉并进行保全,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

此外,除了适用相关法律文件错误之外,管辖权也存在异议。即便沙钢与复星方面关于系争股权质押存在争议,也应按《股权转让协议》向南京南钢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复星所在地上海。

关注此项交易的多位分析认为,整体看来,沙钢诉讼漏洞百出,其坚持对簿公堂,目的或是为了拖延时间,阻止南钢集团与复星之间的交易。

微妙的时间点:利用诉讼“抢跑”

值得注意的是,沙钢此次诉讼的时间点非常微妙,或有“抢跑”之嫌。

4月21日复星国际的公告显示,沙钢的起诉日期为3月27日。这明显早于4月2日作为南京南钢第二大股东的南钢集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双方正式“分手”的时间。此时,离复星与沙钢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日3月14日也仅过去13天。

在4月2日之前,南钢集团是否正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什么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都还是待定之数。据了解,3月31日,南钢举行五届二次职代会,会上进行“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事项总体方案”和“涉及职工权益方面”两项表决投票,与会代表共计359人,其中352票赞成,7票弃权,无一票反对。基于此,南钢集团才确定了行使优先认购权方案。4月2日,复星国际公告,收到南钢集团通知将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在双方交易还在进行过程中,二股东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沙钢就决定提前发起诉讼,依据失效的框架协议将复星作为被告,明显在滥用诉权,甚至是“恶意诉讼”。

联姻已然失败后为何不愿放手?

在南钢集团引进外部股东进行增资并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沙钢联姻南京南钢失败或已成定局。既然联姻已然失败,沙钢为何还是不愿意放手?

钢铁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沙钢之所以如此执着地收购南京南钢,甚至不惜通过诉讼推进收购,这与南京南钢较好的盈利能力及资产不无关系。

作为一家年产千万吨级优特钢生产能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南钢是国际一流中厚板精品基地、特钢精品基地、复合材料基地,位列2022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41位,中国制造业61位,江苏省第6位,南京市第1位。

面对这样一个优质资产,沙钢果断出手,意欲纳入麾下。如果成功,沙钢将成为仅次于中国宝武,在中国排名第二的钢铁企业。

然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始终是本次收购中的不确定性。上述多份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显示,沙钢对南钢集团作为原股东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早有预期并明确知晓。

由此,复星与沙钢还在交易文件中就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沙钢的退出机制作了约定,并明确南钢集团有法定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属于“第三方”的范围,南钢集团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复星仅需告知沙钢上述事实即可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4月2日,中信集团旗下公司新冶钢拟出资135.8亿元对南钢集团进行增资。同日,南钢集团正式复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业内人士认为,南钢集团拥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融资属于南钢集团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收购款项来源只要合法即可,是否属于“第三方”应停留在南京南钢层面,而其股东南钢集团并非“第三方”,也不能穿透至间接控股方——中信集团。南钢集团还享有除南京南钢40%股权外的其他资产,南钢集团的老股东新工和创投也没有完全退出;如果因为南钢集团实控人的变化,而否定其对南京南钢的优先购买权,对新工和创投也是不公平的。

业内人士表示,沙钢在本次收购风波之中,一直扮演弱者的角色,哪怕于法于理都没有依据,也在所不惜地提前诉讼,就是为了阻止、延迟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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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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