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投资款亏损一半 信托机构被判偿还本金390余万

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的增加,信托投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然而,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金融产品违约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血本无归。4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信托亏损赔偿案件,投资人投资七百余万元却亏了一半,将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

投资亏损一半损失由谁承担

才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某信托公司产品经理董先生,经董经理介绍,才先生在还未签署信托合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汇款700余万元,购买了一款前景广阔、利润可观且“保本”的信托产品。后来因为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先生仅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

于是,才先生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信托公司返还本金39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信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20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满20年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经笔迹鉴定,《信托合同》《客户调查问卷》等委托人处的签字均非才先生本人所签。

信托公司返还390余万元本金

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返还才先生本金390余万元。对于才先生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既有投资经验应当促使才先生已具备了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其在投资后未被告知合同详细信息时仍未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对风险的发生存在放任态度,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他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信托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第一,才先生的既往投资经验可以充分说明其具备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该信托产品。第二,信托公司已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事务管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三,才先生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既往投资经验,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投资亏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第四,涉案信托产品亏损是由极端系统性市场风险导致的,与信托公司无关,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才某与信托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信托公司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江锦莲解释,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资者存在既往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对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内容进行分析,探索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对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统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自身义务

江锦莲表示,近几年,基于营业信托引发的纠纷呈现一定的增长态势。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疫情影响下,各类融资项目的推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融资方资金链断裂、违约率增高,导致信托项目风险增大,投资人亏损情况相应增多,直接引发纠纷和诉讼。第二,信托公司业务开展不规范、存在多种违约甚至违规情形。

她建议,金融机构在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义务。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监管机构现在把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信托机构自身必须要在销售环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产品说明文件中清晰、准确地说明与解释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诱导投资;如果有代销机构的,要督促代销机构履行好适当性义务,以减少代销机构违规销售给信托公司带来的风险。

消费者要有风险意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要有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仔细阅读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要轻易由他人代为签字等;要注意信息披露等,遇到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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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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