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山景区在跳崖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吗?

4月4日13时40分许,4名外省人员(三男一女)在天门山跳崖,其中女子被及时制止。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前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据网上所传信息,跳崖的4个人来自不同的省份,跳崖前都留下了简短的遗书, 内容为免责声明,表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无关。

在跳崖前,4个人从同一个本子上撕下纸张并写下遗言,遗书内容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是自杀,与其他人无关。”

图片来自网络

据网上所传信息,四个都是年轻人。年龄最大的是河南的刘某永才34岁,最小的是四川内江的小姑娘,今年才23岁。几个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从留下的免责声明来看,几个都是善良的人,生怕自己个人行为会给景区带来不良声誉。

据了解,四个人都有在外打工的经历,那么,是什么让这四个年轻人相约走上了绝路?这不得而知。

也许是工作或者生活中有不尽人意和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吧!这几个年轻人自杀了,却给景区留下了一个烂摊子,也有一些网友对这个事情纷纷发表了自己的个人看法!

有说怪社会压力太大,也有人分析是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更有人脑洞大开,竟然让大家警惕境外势力利用张家界跳崖事件割裂社会!

相约自杀的事情世上应该不少,我们可以警惕,但是不要什么搞阴谋论,以事论事,这其实就是几个可能性,第1个可能就是生活不如意,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几个人的家庭都不是很富裕,要么离婚了,要么家中有人生病比较严重,个人压力比较大。第二个就是朋友比较少,有什么不开心的没有人帮助及时疏导,一时想不开,从这个事情,我们也要吸取教训,多和孩子沟通,及时发现苗头进行干预!

那这几个人自杀了,景区会有责任吗?或者说有多少责任呢?
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故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两个的要件,否则不能认定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一,受害人具有责任能力,它意味着受害人是在能够判断和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的情形下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如果受害人没有责任能力,即其在根本无法判断和识别自己行为的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受害人故意。第二,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这包含主观与客观两项要件。主观上,受害人从事的是故意行为;客观上,损害后果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此种故意行为所致。在这次事件中,该跳崖自杀的四人已经年满21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能够认识到自杀的后果,而且这四人的死亡也确由跳崖自杀造成,因此景区不承担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各位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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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标签:景区   责任   行为人   要件   受害人   遗书   后果   年轻人   事情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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