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练下腰险瘫痪!培训机构赔了25万

很多家长想让孩子从小就学习跳舞,提升气质,修炼完美体形。在父母“起跑意识”的催化下,各类舞蹈兴趣班层出不穷,但也良莠不齐,因练习舞蹈而导致孩子受伤甚至瘫痪的悲剧时有上演,那么培训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女童学舞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并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女童25万元 。

去年8月的一天,7岁的露露(化名)在通州一家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当天的课程共90分钟,前半段是练习基本功,后半段是学习舞蹈组合,舞蹈动作包括压腿、下腰、倒立等。练习中,露露在独立下腰的过程中闪了一下腰,但当时她并没有特别的感觉,仍然继续练习 。

上完课回家后,露露感觉腰部疼痛,甚至连晚饭都没有吃。父母觉察到不对劲,遂带其前往家附近的医院就诊。因未能查出原因,家人随即带露露前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露露的伤情为脊髓损伤,肌力只有0-1级,医生建议立即前往上海诊治。露露家人当即将孩子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诊断结果为 脊髓损伤(外伤性)、截瘫(双下肢瘫痪)、尿潴留。 好在治疗及时,露露渐渐地能够下地行走,肌力恢复至3级。

为了女儿的治疗和康复,露露的父母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他们以露露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及经营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露露的父母认为,露露在培训中心学习跳舞,因跳舞动作导致受伤,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培训中心作为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致其受伤,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诉讼中,露露一方同时提交了事发当日露露练习时培训机构老师拍摄的几段视频。

培训机构及经营者则认为,露露的损伤与跳舞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培训机构并没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而且,露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预知幼童学习舞蹈可能产生受伤的风险,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提供的就诊治疗显示,其系在结束舞蹈培训当日短时间内即至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间连贯。根据南通及上海两家医院的诊断,结合原告提供的当日培训课视频,以及已经查明的培训内容,原告的损伤与舞蹈培训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

审理中,两被告提出,目前原告仅起诉了前期医疗费,但原告已经能够自行走路,希望能够就原告后期康复费用等全部损失一并进行调解。对此,原告同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露露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

法官说法

教育机构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露露参加舞蹈班培训时未满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露露提供的培训视频、就诊资料能够证明其伤情与接受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舞蹈机构应当承担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借此,法官也提醒,舞蹈动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练习者的身体条件、动作标准都有极高的要求,因此,家长在为孩子们选择培训内容时一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同时,培训机构也应更加规范,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从而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

采写:通讯员 陈贝加南通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玮丽

来源: 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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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露露   通州   因果关系   女童   原告   经营者   损伤   职责   舞蹈   父母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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