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NFT对著作权的影响


一、NFTs

01关于NFTs与智能合约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权益凭证,是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其唯一且不变地指向存储于网络空间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1]。NFT作为虚拟产品所有权的电子认证,NFT的每一次交易都会被记录,流转记录可被完整追踪,是一种可信数字权益凭证[2]。

NFT的交易可追踪化是通过“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实现。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程序,会根据协议条款自动执行、控制或记录相关事项[3]。智能协议的出现是为了减少对可信中介的需求、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因欺诈、恶意和意外异常带来的损失[3]。在区块链上铸造一个NFT时,智能合约会随之生成并存储于区块链中,智能合约会自动记录关于这个NFT的信息,包括发布方、数字文件地址、交易信息等[1][4]。

02关于NFTs应用

正是由于具备唯一性、易交换且可追溯等特点,NFT可以作为“任何内容”交易的所有权证明,为众多内容创作者带来了便捷高效、可信赖的、经济的内容交易模式。NFT的唯一性也使得它具备稀缺性,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新型投资产品。目前,NFT现在主要被应用在艺术作品、游戏、IP衍生等领域。例如,2017年11月在以太坊(Ethereum)推出的虚拟猫(Cryptokitties)游戏,用户可以拥有、出售、繁育虚拟猫,虚拟猫售价有的高达数百美金甚至更高,总体售价过千万美金。同年,Larva Labs在以太坊推出的加密朋克(CryptoPunks)系列数字收藏品也引起了NFT购买热潮,时至今日加密朋克仍然是备受追捧的NFT产品之一。

NFT的交易需要通过区块链交易平台进行。艺术创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平台的区块链上铸造成一个或多个NFT进行售卖。国内外的NFT交易平台发展各有特点。

国外比较主流的NFT交易平台例如OpenSea、SuperRare、Rarible等多是建立在以太坊上NFT交易市场,以虚拟货币匿名交易。以太坊是属于公链(Public Blockchain),公链对访问者不设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交易,去中心化程度比较高。

国内的NFT交易平台大多数是属于联盟链,联盟链一般对访问者设有准入机制,稳定性、安全性更高,但去中心化程度相对低。例如,腾讯旗下的幻核是建立在至信链上,蚂蚁集团旗下的鲸探是建立在蚂蚁链上, 迅雷旗下的非同数以则是建立在迅雷链上的。“NFT中国”是国内首家建立在公链(以太链)的NFT交易平台。另外,国内的结算方式一般是人民币实名交易。

二、NFTs与著作权

01NFT交易与著作权许可

NFT交易是关于所有权凭证的所有权交换,所有权凭证唯一且不变地指向某个数字作品(即原作品)。但NFT所有权交易不必然意味着原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比较常见的是不允许NFT受让方对原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使用。

例如国外主流NFT交易市场SuperRare的《用户协议》约定:收藏者有权售卖、交换、转让、使用他们的SuperRare产品,但是不允许收藏者商业性使用原作品(underlying work)[5]。但也有一些例外,虚拟猫就允许用户商业性使用原作品,但由此所获年收益不得超过10万美金[6],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发布的无聊猿系列数字收藏品允许NFT受让者对原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7]。

国内大多数的NFT平台都是不支持NFT购买者对原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但如果所购产品是“NFT中国”平台的“数字许可作品”,“用户将获得该数字许可作品进行占有、使用、转让、处分的权利,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全球范围内永久性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授权,该许可为非排他性的,可转让的、不可转许可的权利[8]。”

02NFT侵权规制

虽然每一个NFT交易平台都会要求创作者对其上传的内容作出知识产权承诺,但现实中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铸造成NFT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2022年1月,法国知名奢侈品品牌爱马仕起诉了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因他未经许可推出了“MetaBirkins”的NFT系列产品。同年2月著名运动品牌Nike对知名大型运动商品转卖平台StockX发起诉讼,因其未经许可铸造了Nike Vault的NFT。由于公链的开放程度和公众参与程度都比较高,以及NFT作为一种风险投资方式,可得利益较为可观,国外NFT交易平台出现此类侵权现象相对多一些。但在美国法下,一般而言,NFT平台只要遵循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数字千年版权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程序就可以免责,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

由于国内平台对创作者的准入门槛设置得较高,一般是平台主动邀请艺术家进驻,以及NFT更多是作为个人的数字藏品而不是具备投资性质的产品,NFT交易整体而言还是比较小众,故而目前国内NFT侵权的情况暂不多见。但通过国内的“胖虎打疫苗”NFT第一案可以看出,国内NFT交易平台可能是需要承担比“通知-移除”义务更高的法律责任。在该案一审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明知可能会出现侵权情形,故应负有对原作品事前审查的义务;第二,NFT数字作品交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源头侵权可能会动摇NFT商业模式的信任基础;第三,目前而言该平台需审核的作品数量不多,对原作品是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的;第四,平台从NFT交易中直接获益,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1]。该案二审法院还提到,NFT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性质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其涉及到相应财产性权益的创设和转移,放任侵权作品铸造成NFT会导致该NFT因不合法无法受到保护,不仅损害他人著作权亦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9]。同时,二审法院明确平台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负有相较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认可原审法院采用的“一般可能性”判断标准[9]。

03NFTs对著作权许可能带来的影响

当前大多数NFT交易都不包括原作品著作权商业性使用许可或者转让,虽然像无聊猿等带有著作权许可的NFT项目还是少数,但它们却证明了NFT也许会带来一种革新的著作权许可形式——去中心化的著作权许可。

现在著作权许可呈现的是以IP所有权为中心的中心辐射型许可模式,IP所有者对IP许可的控制强,IP所有者对许可方式、许可内容、合作形式、IP衍生品设计等具体内容都可以有较高的把控能力[10]。以无聊猿模式为例子,可以看出,通过NFT进行著作权许可,因为流转十分便利,一个NFT可以短时间内无数次易手,故而IP所有者无法把控IP许可的链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IP许可的控制权。这种去中心化的模式很可能利弊很明显,一方面可以自动执行转让和收取版税,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效率;NFT具有唯一性,无需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各种IP衍生创作。但是另一方面由于IP所有者对IP失去强控制,可能会出现一些负面的衍生品从而影响到IP本身[10]。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NFT进行著作权许可,也许可以鼓励更多国家加入支持虚拟艺术作品转售权的队伍。虚拟艺术家不能像文字、音乐创作者一样可以从流媒体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虚拟艺术家希望通过他们的虚拟艺术作品每一次转售来收取版税,目前约有80个国家采纳了这一提议,但是中国和美国均不在此列[11]。NFT技术是实现虚拟艺术转售的好选择,可以轻易追溯每一笔交易并实现每一次转售自动收取版税[12]。

三、小结

NFT作为一种新兴产品,目前多应用在数字作品交易领域,从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虚拟艺术创作的发展。而针对NFT作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何进行规制,尤其是作为显名的平台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国内外目前采取的评判标准稍有不同。另外,NFT的出现也是对传统以IP所有者中心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的一种冲击,也许会引发去中心化著作权许可的热潮。

注释:

[1](2022)浙0192民初 1008号民事判决书

[2]维基百科:Non-fungible token,https://en.wikipedia.org/wiki/Non-fungible_token

[3]维基百科:Smart Contract,https://en.wikipedia.org/wiki/Smart_contract

[4]Rakhee Dullabh & Naledi Ramoabi,ENSafrica:What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and smart contracts(ENSafrica:你需要知道的关于NFT和智能合约),2022年2月12日,https://www.ensafrica.com/news/detail/5258/what-you-need-to-know-about-nfts-and-smart-co

[5]SuperRare Terms of Service(SuperRare用户协议),2022年3月8日,https://www.notion.so/SuperRare-Terms-of-Service-075a82773af34aab99dde323f5aa044e

[6]Cryptokitties Blog:What can I do with my CryptoKitty?(虚拟猫博客:我能用我的虚拟猫做什么?),https://www.cryptokitties.co/blog/post/when-you-purchase-a-cryptokitty-you-get-both-the-kitty-and-its-art/

[7]BAYC:TERMS & CONDITION(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用户协议),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8]NFTCN平台服务协议,https://www.nftcn.com/pc/#/Notice_deta_user_f

[9](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10]Edward Lee,The Bored Ape Business Model: Decentralized Collaboration Via Blockchain and NFTs(无聊猿商业模式:通过区块链和NFTs实现去中心化合作),2021年12月20日(初稿)

[11]Catherine Jewell,WIPO Magazine: The artist’s resale right: a fair deal for visual artists(WIPO杂志:艺术家的转授权:一个对虚拟艺术的公平交易), 2017年6月

[12]Edward Lee, NFTs As Decentr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NFTs作为去中心化的知识产权),2023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forthcoming)(2023年伊利诺伊大学法学评论),2022年9月6日(非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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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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