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收竞争、资本流动与地区发展差距的基本事实研究分析

一、我国税收竞争概况

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利润上缴和分配都在国家计划指令下执行,地方政府没有对财政的管理权,也就没有进行税收竞争的动机和积极性。同时,在这一时期,国家财税制度呈现“重利轻税、以利代税”的取向,强调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并不明显。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都有了较大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由此,地方政府既拥有了一定的行政自主权,又拥有了一定的财权,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随之出现。而我国在财政分权过程中形成的以GDP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和激烈。

为了对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概况有更直观的了解,需要通过构建税收竞争指数来衡量目前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水平。本文借鉴傅勇和张晏的做法,选用地区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地区税负水平,用总体税负水平与地区税负水平的比值来构建税收竞争指数。

根据该指标的计算方法,地区间的税收竞争越激烈,该地区的税负水平越低,则税收竞争指数越大。根据全国税收竞争水平的计算结果可知,二〇〇五-二〇一七年间,税收竞争水平的平均值由1.2125下降到1.0677,我国税收竞争水平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同时,税收竞争水平的标准差较大,说明地区间税收竞争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在相同的年份,税收竞争水平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相差较大,说明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程度有很大差别。

从分地区税收竞争的平均水平来看,中部地区的税收竞争水平总体上最为激烈,但呈现出波动下降的趋势,西部地区的税收竞争水平位列第二,也呈下降趋势,东部地区的税收竞争水平最低。分析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东部地区本身经济实力较强,其自身区位优势已能吸引较多的资本流入,开展税收竞争的意愿并不强烈。

因此,东部地区的税收竞争水平最低。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基础条件较好,本文推断东部地区税收竞争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而中部地区由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同时也缺少西部大开发等政策的支持,为了发展地区经济,更有可能开展不规范的税收竞争。

使得中部地区的税收竞争水平最大,而西部地区虽然经济实力较弱,但享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具有更优惠的税收条件,进行税收竞争的能力也相对较强。考虑到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而过度的税收竞争会给该地区财政带来较大压力,因此,本文推断中、西部地区税收竞争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

二、我国税收竞争手段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既包括在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制度内税收竞争,也包括回避制度规定、隐匿性较强的制度外税收竞争,其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包括提供税收优惠、税收返还以及对税收裁量权的滥用等。在广义税收竞争概念下,放松税收征管、减免行政收费等也可以视作税收竞争的手段。税收优惠是最常用的税收竞争手段之一。

税收优惠可以分为全国性的税收优惠和针对某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其中,针对某一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早期开展税收竞争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后,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各项政策方针都向东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各方面发展都比较成熟,形成了独特的区位优势。随着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拉大,国家提出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出台了针对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

而不同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侧重点不同,容易出现资本流动不均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具体到税种来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减轻企业这两项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

在二〇〇八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和二〇一六年的“营改增”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也开始倾向于特定行业和产品,地方政府间传统的税收竞争逐渐减弱。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地方政府开展税收竞争最主要和最有用的方式,比如针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都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对地区招商引资发挥着积极作用。税收返还是目前地方政府开展税收竞争最常使用的手段,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税收立法权,无法决定税种的开征和税率的设置,但享有对地方税和共享税的支配权,为了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地方政府会让渡部分税收收入,将向企业收取的税收返还给企业,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在地方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中,税收返还的力度还相当大,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形成税收洼地,确实能够起到吸引外来投资的作用,但同时也容易出现部分企业骗取税收优惠的投机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我国地方政府虽然没有税收立法权,但享有税收自由裁量权,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有着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对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普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定率或定额征收。

除了税收优惠、税收返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式,放松税收征管、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行政收费等也是地方政府开展税收竞争的常用手段。税收征管关系到税款的征收入库和对纳税人的管理,如果税务机关放松征管,纳税人因逃税受处罚的可能性减小,逃税成本降低,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收,其他地区的企业也会因税后利润增加而迁移到该地区。

此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行相关的资格认定,而地方征税机关为了避免税源流失,放宽对该优惠资格的认定要求,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也享受税收优惠,变相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些行为虽然能在短期内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但长远来看,会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以地价优惠作为“甜头”来吸引投资,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常用手段,甚至地价的优惠程度已成为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先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地政府再通过配套费返还等形式,将收取的土地费用返还给企业,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变相减免了土地出让金。

这种引资方式看似能够繁荣地方经济,但实际埋下了诸多隐患,对工业用地少收的土地出让金最终会由住宅和商业用地弥补,进而推高当地的物价水平,降低居民生活水平。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擅自减免行政收费,如在设立环境保护税之前,排污费减免成为了地方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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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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