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的方式与法治的思维来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法治体系

以法治经济的现代化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是一个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经济,这需要市场环境及其运行的有序。市场的有序是指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中受到规则的合理约束,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有效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环境与市场行为,是我国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要求。

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可以有效地针对市场秩序失范问题,是建构有序性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建设好的市场和好的政府的制度保障,法治是经济主体改革的必然举措,也是现代市场体系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更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领域。

我国所追求的现代经济体制离不开法治建设,政府与市场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我国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地得到完善与深化,但是在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宏观调控等一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上依旧存在着法治缺位与不足等诸法治保障不足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难以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也未能得到法律有效约束,由此导致市场秩序失范的问题。

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的行为密切相关,如果上次主体的行为得到有效法律的规范,那么市场则是有序的,反之则是无序的,这表明了法律对于市场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

因此,要维持市场秩序的有效性,便必须要以法治的方式与法治的思维来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法治体系,消除影响市场有序性的不良因素。

一是继续完善与产权保护相关的法规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九七八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包括《物权法》《担保法》等旨在保护产权的相关法规制度,形成了专门法与其他法律条文补充的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我国市场的法治化建设,有利于市场环境的有序性。

市场主体的产权的明确界定和积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市场主体的制度负担,促进市场的发育。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不一致性,导致产权侵犯与财产冲突在市场竞争中屡见不鲜。

加之我国分配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市场法治体系对于经济领域的所有权保护也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造成大量经济资源的无效流失。在市场法治化建设的未来工作中,必须要继续提升产权保护的强度,以科学完善的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的法治化建设。

特别是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必须要依据产权保护的公平原则,推进市场的法治化建设。

二是继续健全促进创新的法规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的创新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

我国不断地深化健全促进创新的法规制度,并且已经建构起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等多部促进创新的法治框架。

但是我国目前促进创新的相关法规制度的本身就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在内容上比较抽象和模糊,在操作上缺乏指导性,而且以促进创新数量为主,还不能有效促进创新质量,许多创新成果无法有效地输出为经济绩效,存在着诸多商业秘密与知识城产权上的法律冲突。

对促进创新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未来的市场法治化建设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在促进创新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基础设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法治思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法治经济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正对市场主体这一维度的内容,还需要考虑到政府行为的规范问题。

从基本内涵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不是让行政权力完全退出市场活动,而且强调政府合理、有效、有度的宏观调控。

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到市场法治化建设的框架当中,是降低制度性交易的关键步骤。我国的宏观调控力求在宏观体制层面上促进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即要尊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在强调政府规制的同时,不断地规范和优化政府宏观调控体系。

我国在宏观调控的各个子环节中已经出台了包括《预算法》在内的等相关具体性的法律条文,但是我国尚缺乏诸如《宏观调控法》这类型的基本性法律。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法治思维,必须要建构基本性法律与具体性法律相补充的法律框架,来协调、统一和规范我国宏观调控行为,促进市场的法治化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以法治的方式与法治的思维来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法治体系

基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制度性交易主体-制度性交易行为-制度性交易环境三个层面的现实障碍,从放管服改革、政府规制改革和市场体系改革来探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路径。

一是制度性交易主体上,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型交易成本。

首先,以系统化的权力清单制度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层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权力清单制度关注各有机体的实质性关系,突破表象化改革的缺陷,以高度协同优化的组织结构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促进简政放权改革走向实质化改革的必然结果。

其次,以协同化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将政府监管主体、非政府监管主体以及其他监管主体纳入到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当中,以治理理念引导不同市场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行动。

打破传统政府一元化治理的闲境,推动以一元监管为中心的政府监管向政府与其它社会组织协同共治的监管治理转变,促进政府制度的有效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最后,以智能化的政务服务制度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提升技术与制度的相嵌性,提高政府服务供给的效率,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在制度性交易行为上,以深化政府规制改革降低制度型交易成本。

首先,通过放松规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废除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接轨背道而驰的规制,以有效的制度供给为企业提供市场空间和制度空间。

其次,通过强化规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单纯地采取放松市场规制的改革,我国所推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必须要基于政府是内生变量这一核心原则来推进改革,因此不仅要放松规制,而且在改革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上要强化规制。

最后,通过激励规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针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规制过程存在着信息与目标等层面上的问题,要以高中低强度的激励规制组合政策。以发挥政策的激励性作用,提升规制效率,促进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降低。

三是在制度性交易环境上,以深化市场体系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首先,以公平竞争的现代化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针对市场的垄断问题,必须要从公平竞争制度出发,坚持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推动公平竞争。

其次,以统一开放的现代化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以有效的制度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要素市场的破坏,打破区域的、制度的市场分割,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最后,以法治经济的现代化市场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切实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作,要以法治的方式与法治的思维来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法治体系,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协调市场主体的矛盾冲突,消除影响市场有序性的不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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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标签:法治   体系   宏观调控   性交易   市场主体   思维   成本   方式   制度   政府   经济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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