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不达标就扣房卡,导游竟说:心知肚明、履行购物义务?

出门旅游你是喜欢

精心计划的自由行

还是跟着导游“指哪打哪”的跟团游?

随着一年一度的春节长假结束

中老年人又成了

旅游的主力军

各式旅行团

如雨后春笋般

让人挑得眼花缭乱

购物团虽然早已

被明令禁止

却不时改头换面露出“狐狸尾巴”

近日,话题#导游回应不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登上热搜榜,引来不少网友的关注。

网友陈先生称

近日

他在参加广西一旅游团时

被导游要求满足购物低消

“不达购物标准就不给房卡”

该团行程表显示

整个行程大约7天8晚

游览线路包括三座城市

含十余个购物点

团费为100元报名费+298元的必消费

行程上

不乏多个需自理费用的景点

而旅游团中大部分成员

年龄在70到80岁

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提及这是购物团

但并没有提到最低消费标准

直到第二天

导游才在车上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

否则不给房卡

因此导游黄女士与团内游客发生冲突

黄女士称该游客消费过低

仅花费了100元

她在采访中表示

行程表上确实没有提及必须消费

所以并未强制在商店消费

只是在发放房卡时和游客“沟通”

她还提到

游客们所交团费

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

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

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

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

事后,广西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回应,经初步核查,该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已被立案调查。

该旅行社工作人员称,导游黄女士已被辞退。

黄女士在视频中理直气壮地回应,并宣称“购物是游客的义务”引来网友众怒。

许多网友认为,应该重罚旅行社,并且加强监管,也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吃大亏。

还有部分网友觉得旅行社并未提前告知最低消费标准,却要消费者“心知肚明”,“和明抢没什么两样”。

但也有网友觉得,天上哪里来“掉馅饼”的好事,老人也应该擦擦眼睛,不要贪便宜吃大亏。

实际上,对于旅游团安排购物,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当时双方或许都在气头上

才让“沟通”变成“争吵”

但是假如老人真在

一气之下离开酒店

身处异地他乡

老人的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万一出了意外

谁能承担后果?

有人说便宜团=购物团

就是一条潜规则

之前想贪小便宜现在“活该”

但是

“潜规则”不能成为

隐瞒“最低消费标准”

强制游客购物的遮羞布

更不能成为导游理直气壮反驳游客

甚至威胁“不给房卡”的理由

打着便宜团名号强制游客消费

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同样是对旅游行业名誉、信用的损害

作为商家理应遵守

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不是为了利益

在过程中不断变相加码、加价

而对消费者来说

尤其是老年消费者

不要轻易相信

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要擦亮眼睛

仔细甄别

你想着占别人便宜

别人可能是想掏空你的口袋

话匣子综合自央广网、新浪新闻、极目新闻、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

编辑:王哲嫣(实习)

责任编辑: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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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标签:桂林市   导游   心知肚明   旅游者   行程   旅行社   义务   消费者   游客   标准   网友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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