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免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泰安市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政策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执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不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近日,泰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翻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五方面25条举措,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同时,《通知》还强调失业保险费足额缴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强调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通知》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标准,特别是确定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12至17个月的,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明确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户籍地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申领时的现行标准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停发失业保险金。

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明确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可以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通知》还强调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该项政策的执行,明确了失业人员待遇将新增生育保险。与之前相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时,明确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失业人员在省内有多个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有效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省内其他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失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发放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失业保险制度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失业人员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加强对下业务经办指导,适时开展业务训练,确保市县各级熟练掌握省级统筹经办业务,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同时,市人社局将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和预警预判,从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入手,缜密制定防控预案。加强经办内控,推动岗位权限、内部控制等管理办法落地落细,全面防控经办业务风险。(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曹儒峰 通讯员 杨文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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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标签:省内   泰安   关系   合同制   保险费   期限   待遇   职工   失业保险金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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