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被罚 大股东为泉州农商银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德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显示,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宁德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合计处以90万元罚款;对杨昉给予警告。

资料显示,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

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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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刺桐   村镇   商业银行   泉州   流动资金   福建   银行业   金融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   贷款   董事   农村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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