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向郜先生借款200万元,当日郜先生按衡水银行要求将借款汇入王某某账户内。借款到期后,衡水银行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6月18日衡水银行再次向郜先生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衡水银行将原协议收回,并将原协议借款200万元转为新借款,约定利息为3.3%。
对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涉嫌违规的问题,将会继续关注。
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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