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虽短,著作权保护不短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如今,短视频因其短小、精悍的特征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主流形式之一。2022年8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9.62亿,较去年12月增长2805万,占网民整体数量的91.5%。

中国短视频行业竞争异常激烈,短视频平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行业迅速发展引发了新的矛盾与冲突,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大量涌现。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4月的新闻通报,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2812件,占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约2.6%。同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短视频用户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快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称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案件,因其社会关注度较高而入选“2018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该案例首次以裁判形式认定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其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及时回应了短视频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明晰规则的需求。

该案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被告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2015年4月,某用户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下称“涉案短视频”)。快手公司认为,涉案短视频蕴含丰富的艺术创造性,通过对话和动作使视频内容诙谐幽默,属于具有独创性作品,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用户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虽然该涉案短视频仅持续18秒,但一审法院认为,视频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使该视频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十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中发布涉案短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由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专家点评

新视野下的短视频版权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

该案是中国法院首例通过判决形式对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进行法律论证的案件,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时长仅为18秒的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需同时具备三要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从字面解读可分为“独”和“创”,“独”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不存在抄袭或复制他人作品的情形,“创”是指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具有可复制性,作品作为智力成果,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通过一定方法或技术手段制作成为复制件。

涉案短视频在播放时,画面中首先出现红色底框白色字体“这智商没谁了”,下方为蓝色底框白色字体“还有谁!”。之后,视频中的两人进行了互动表演。一人坐在汽车中问,“你干啥呢二驴的?”第二人站在另一辆汽车旁回答,“没事儿哥,我这车坏了,我在这儿修修车。”车中人又问,“用帮忙不?”第二人边用打气筒给汽车轮胎打气边称,“不用不用,我这还且等一会儿呢,你先走吧,嗯!走吧走吧,我这还且等一会儿呢。”镜头在两个表演者间来回切换。由此可见,涉案短视频显然不是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简单的机械录制,而是通过特效文字、表演者的对话及肢体动作,结合镜头切换对话场景,完整表达了作者所要呈现的主题情景故事,因此该视频属于作者在艺术领域中通过综合表现手法所呈现的具体思想表达。

涉案短视频虽然只有18秒,但从其播放内容来看,视频一开始,有经特效处理的主题文字出现,随后通过两位表演者的对话及肢体动作并通过镜头切换展现故事发生的场景,完整叙述了一个诙谐、幽默的情景故事。整个视频所呈现的是作者对于该视频独创性的编排、设计及想象,体现了作者极具个性的情感表达。视频的长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作者的创作空间和表达程度,但不会导致作者的思想无法通过有形形式呈现出来。因此,视频的时间长短不是判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

此外,涉案短视频以数字视频形式分别在快手APP及补刀APP上发布,说明了涉案短视频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有形复制的。

通过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具备作品构成的三要素的分析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的规定,确定涉案短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其范围涵盖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该案的涉案短视频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也属于“视听作品”范畴。

原创短视频将会获得更有力的保护

2013年,中国正式步入4G时代。2016年,短视频行业崛起并进入了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2019年,5G元年的到来,使短视频行业迎来了新的风口,进入第二个高速发展阶段。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飞速发展,众多短视频由创作者制作上传至平台后,往往会被他人以各种形式转发上传到多个平台并从中牟利。这一现象的多频发生,与人们对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密切相关。

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确认了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时回应了业内关于短视频产业净化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同时也为短视频行业经营主体间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确定了法律边界。

从社会层面来看,该案使公众充分认识到,短视频再短也受法律保护。这对于短视频侵权者来说,是一个明确而严肃的警示。

同时,该案有利于推动业内原创短视频的发展。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意味着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原创短视频将会获得更有力的版权保护,进而使更多人投入到短视频创作中,在这个内容为王的流量时代,进一步拉动中国短视频整体产业的发展。未来,随着司法保护的不断完善,原创短视频的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宽广。

责编 惠宁宁

编审 崔晓林

校对 张 波 张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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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标签:著作权法   快手   独创性   视频   中国   案件   著作权   形式   作者   作品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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