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明确,各项收费标准看过来

近日,市发改、财政、教育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为由另收费。

市城区的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670元/生·月

通知明确,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是市城区的省级示范园67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630元/生·月,市一级园480元/生·月,市二级园420元/生·月;县市及南岳区的省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60元/生·月,市一级园430元/生·月,市二级园370元/生·月。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通知要求,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经审批确定,一年内不得上调。

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新建公办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的,须向发改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

《通知》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幼儿园要按照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该标准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5年。(全媒体记者向吟吟 编辑唐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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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标签:南岳   衡阳市   幼儿园   伙食费   省级   住宿费   幼儿   家长   学期   费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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