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打儿童耳光


给你们梳理下吧。

这是三件事:

暂定:男子的孩子我们叫A,被男子打的孩子叫B

1、A在幼儿园被B霸凌。

2、男子未携带凶器及管制刀具,在B的家里有家长的前提下,上门理论。理论不成,恼羞成怒,打了B一耳光。

3、B家老人见状,持凶器,连续殴打男子。男子推开老人,老人倒地骨折。

这三件事里。

1、B作为没有民事能力的幼童,在霸凌事件里是霸凌方,B的家长和B都会被训诫。

2、男子是在B有家长的前提下,上B家理论。理论不成,恼羞成怒,打了B耳光。这里男子对B并没有报复性行为,更没有对B主观恶意的攻击性行为,且没有携带凶器。

对B的侵害的结果,也没有正规医院出具的不可逆伤害报告作为佐证。所以,构不成刑事犯罪,只能是行事犯罪,属民事纠纷。(记住没有武器,还是在你家家长在的时候,上前理论。)

3、老人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主动持有凶器,连续性攻击他人。属实施犯罪方。男子,没有武器,在老人持续性进攻的情况下,推开老人,且没有继续实施报复性攻击(也就是老人倒地后,上前拳打脚踢)。男子属正当防卫。老人自我承担结果。

而且目前的证据,都是来自B家的监控,本质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链。

按照现有条件,如果一定要按照不懂法的网友的愤怒来判案,那结果了是:

1、B和B的家长,就霸凌他人问题,被训诫。

2、男子由于对B实施主观的非不可逆伤害攻击,会民事判罚。

3、老人,主动持有凶器,且连续实施攻击性行为。后果自我承担。

请大家记住,我国法律,对刑法判刑的复合是非常谨慎的。绝不会是网友那种单纯的情绪愤怒。

这三件事的定性,最终还是要回归“主观意愿、物证、持有凶器,伤害结果报告”这几个问题。

就问你们一句:

打人男子,是吃饱了饭没事干,趁着B家家长不在的前提下,拿着板砖、木棍、管制刀具等凶器,去B家持续性殴打B吗??

至于警察对男子的刑拘,是以,男子主动去B家,并发生斗殴,这个方向去申请的。并不是打B耳光或者推到老人,这两个方向去申请。

所以说,不懂法太可怕,你们以为我国的刑事判决和复合,是儿戏吗?

是像你们一样,脑子一热,热血上头,就大笔一挥,然后狗头铡斩立决吗?或者黑苦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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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耳光   家长   凶器   恼羞成怒   性行为   主观   民事   老人   男子   理论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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