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温州网约车司机利用软件漏洞骗取财物的性质

温州网约车司机借账号假扮乘客发起拼车单;司机接单后跑两三公里,再用借用的账号取消行程,骗取平台每单数百元的补贴。温州共有100余名司机涉嫌诈骗平台,其中6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高达500,目前涉事平台已着手进行结算系统优化。

温州网约车司机利用软件漏洞骗取财物的性质

温州警方仅对6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原因为浙江省对诈骗罪追诉的起点为6000元;没有达到该数额的司机,温州警方可能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法律角度分析,温州网约车司机利用软件漏洞骗取财物不能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物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对方认识错误”中的对方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机器。例如,自然人在自动取款机上欺骗机器,司法机关通常认定为盗窃罪。涉事平台优化结算系统,意味着司机可能成立盗窃罪。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关系也影响着罪名的认定。司法机关倘若认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为承担关系,司机则构成盗窃罪;倘若认为是劳动关系,司机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目前,多数主流观点认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为劳动关系,按主流观点,司机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不少人可能要问,温州警方为何不认定职务侵占罪呢?一方面,平台与网络车司机的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申通司机车祸身亡,平台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等;另一方面,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较高,以江苏为例,职务侵占罪的追诉起点为60000元。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职务侵占罪通常不列入各地的考核指标。

平台与网络车司机地位事实上不平等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例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考核指标不应当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考虑的内容,例如,不能将非法集资认定为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有明显的指挥、管理作用;网约车司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平台倘若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开发,经营,司机则成立贪污罪。

本文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职务侵占规定了违法的类型;温州共有100余名司机涉嫌诈骗平台,司法机关倘若认定为职务侵占,其他40余人被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可能还存在疑问。用足、用好法律保护平台的利益,需要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例如,ATM出现故障,行为人在自己账户内取款是否成立盗窃罪则还有疑问。

职务侵占的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7

标签:侵占罪   温州   财物   职务   司机   盗窃罪   诈骗罪   行为人   司法机关   漏洞   性质   平台   软件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