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里想挖就挖,想建就建?违法!

城里小伙子到农村创业,修高楼挖水塘建农家乐。工程突然被气象部门叫停,为何自建房成为破坏国家基准站探测环境的建筑?

情回顾

小王是一名乡村旅游的爱好者,周末或节假日去农家乐是他很喜欢的郊游休闲方式,每次去游玩既能放松心情又能欣赏田园风光,而且还可以带点农特产品回家,真是“一举三得”的休闲好方式。游玩的次数多了,他发现农家乐运营模式自由、成本较低,客流量不错,遇到节假日更是门庭若市,小王便萌生了自己开一家农家乐的想法。他想到自己的表舅在城郊有一个自建房,地理位置、周边环境都很适合开农家乐,于是小王找到表舅商量。

在小王的“推波助澜”下,两人达成共识,一起修建农家乐。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大兴土木、快马加鞭的建房子、修院子、挖池塘。

当地气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距离当地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南偏东方向100米处,小王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正在建设1栋4层房屋,并挖筑水塘,该建筑物建成后就将破坏国家基准站的探测环境。于是气象执法人员找到小王和表舅进行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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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你们知道在气象观测站附近修房子,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小王:“我在自己院子里修房子碍着谁了?观测场在哪里嘛,反正我家周围一片农田,没看到什么建筑,更没看到什么观测场。”

执法人员:“观测场主要是用于开展气象探测工作的,为了保证气象数据的准确性,气象探测环境有一个保护性范围,需要避开周边的干扰源。根据《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小王:“我没有占用你们观测场的地,离你们观测场也有段距离,你们弄你们的工作,我修我的房子,管你们什么事啊?”

执法人员:“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而且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畅通。请你们停止继续修建。”

小王:“你们说的好悬啊?又不是挨着你们修,况且你们观测不都是卫星之类的嘛,在天上的嘛,我这地上离天上十万八千里远嘛,影响不到啥啊。”

执法人员:“就说个最小的距离吧,在地面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都要影响探测环境,更何况还是修建房屋、挖池塘。你们如果继续修建,将面临强制执行,房子可能面临拆除。现在你们立即停工整改就可以了。”

小王:“啊,完了,这下全完了。”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宾解读

成都市气象局办公室(法规处)副处长刘亚丽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什么?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有哪些气象探测设施?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本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

小王修建房屋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的建筑物、构建筑物;(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为等。

对于观测场周边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呢?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如果因工程的特殊性无法避免或者已经破坏了探测环境无法恢复的,要如何做呢?

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同时,明确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两类情形,并规定了严格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要求:

一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二是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前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此外,为了保障气象探测信息的连续性,《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新址和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后,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

在观测场周边修建房子的要征求哪些部门的意见呢?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同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那么拒不整改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为防卫,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鼓励当时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再进行处罚。

气象是基础性、公益性的工作,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持气象台站站址长期稳定,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对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案例,从本案可以得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不得未经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开展建设活动。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人人有责。

文章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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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小王   气象站   范围内   基准   环境保护   气象   设施   农村   环境   机构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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