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车企与合作商交易的法律实务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势力投入到新能源造车行业中,但因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稀缺,大量新能源车企不得不与有资质的车企合作造车。不同于传统车企的制造型企业角色,大批新势力车企扮演着资源整合的角色,基于上述差异,新能源车企与外部合作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对于没有整车生产资质的车企而言,每一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制造都离不开与各个外部合作商之间的交易。本文就新能源汽车制造的主要环节所涉及的交易,进行探讨。

一、关于与整车制造商的合作模式。

对于尚不具备整车生产资质的新能源车企,目前主要通过委托有生产资质的主机厂代工生产或收购有资质的主机厂进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制造行列。本文对上述两种不同的合作模式下,需防范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

1、代工生产模式

以蔚来汽车为代表的“代工生产”模式,新能源车企自主设计,代工主机厂按照新能源车企的设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汽车,并收取代工费。

对于采用代工生产模式的新能源车企而言,知识产权为其核心资产之一,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代工生产模式下,新能源车企不可避免的将设计、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给代工厂使用,故在合作过程中应注意对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范围、授权使用期限、保密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之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代工厂生产制造汽车过程中研发出新的技术专利,如果新能源车企与代工厂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前置约定,那么新能源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争夺上将处于弱势地位。如知识产权完整归属代工厂,那么新能源车企与代工厂之间的合作过程中,新能源车企可能陷入商业被动。

如何划分新产品、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合作双方异常艰难复杂谈判的结果,需要各车企根据自身商业需求,就知识产权归属、授权使用、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定方案。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工厂的名称在出厂时将被标注在汽车尾部,故代工厂商的口碑将对其代工车辆的销量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新能源车企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出现负面舆情时的处理,如当代工厂出现重大债务危机、质量负面舆情等将会导致汽车销量下降的情况时,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收购主机厂模式

以理想汽车为代表,部分新能源车企通过收购具有资质的车企股权,达到获取生产资质的目的。在此种模式下,可供新能源车企收购的目标公司,往往处在濒临破产的境地。因此新能源车企需对收购的目标企业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对于已产生的以及潜在债权偿还责任进行划分。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人事变更,收购方还应注意防范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二、关于工装与零部件采购

新能源车企在造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工装及零部件的采购,工装采购交易属于较为产生纠纷的环节。笔者结合过往办案经验,浅谈此环节交易中的法律实务。

1、工装的采购方式

按照工装开发风险承担方式分为:如开发失败,由供应商承担全部开发成本的采购模式、供应商与主机厂按比例承担开发成本的采购模式。对于开发风险的承担比例往往受到交易双方商业地位、工装开发难度、供应商企业规模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建议对此磋商一致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免除诉累。

2、工装费的支付方式

行业惯例在购买工装时往往提存一部分工装款分摊在零部件产品单价中,即在零部件产品单价基础上增加工装费的分摊部分为产品的最终结算价款。根据是否将工装费在零部件产品价格中予以分摊,工装费的支付方式分为:全额支付、部分分摊支付、全部分摊支付。在存在分摊支付的情况下,主机厂与供应商容易因为产能不足,导致工装分摊金额不足而产生纠纷。在笔者处理的过往案件中,如在工装采购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分摊支付的最长周期、超出期限未完成分摊支付的处理,工装供应商难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主机厂支付未完成分摊的工装费或追究主机厂的违约责任。

3、工装费的付款条件

零部件工装开发制造往往周期较长,且为确保工装所生产的零部件与整车匹配,工装费多采用以开发节点作为付款条件的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模式为: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完成PPAP后支付进度款,完成OTS后支付进度款, SOP后支付尾款。

笔者曾在仲裁案件代理供应商向主机厂索要工装费,在该案件中主机厂未向工装供应商出具书面PPAP、OTS文件,后因主机厂自身债务原因项目未能启动量产。主机厂的答辩意见为,供应商未取得PPAP、OTS文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款项。在该案件中笔者主张工装已具备交付条件,主机厂作为定作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拒向供应商出具PPAP、OTS文件,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最终仲裁庭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定付款条件视为成就,支持了供应商的全部仲裁请求。通过此案例可知,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并不是刻板地对合同约定进行文义解释,主机厂作为工装的定作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工装进行检验的义务,如主机厂对于供应商的工装有任何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零部件采购

主机厂在采购包括电池在内的零部件时,通常采用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的形式,供应商配合主机厂的生产计划进行备货,并根据主机厂下达的订单进行配送。部分主机厂按照实际收货数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也有部分主机厂按照下线车辆的数量作为与供应商进行结算的依据。以下线车辆数量作为结算依据,较大程度避免了主机厂零部件的货损成本。

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随着零部件产品产量的增加,其边际成本逐渐下降,主机厂会对零部件产品的单价逐年进行下调,在下调单价时,往往是主机厂与供应商矛盾产生的高发节点。在笔者处理的过往案件中,存在因未签署年降协议供应商拒绝对产品单价进行变更的情况,也存在交易双方就年降后的价格启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结算产生争议的情况。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新能源企业与零部件供应商在签署框架协议时,明确产品单价年降制度以及年降的比例,并在每次价格调整后,签署新的价格协议,明确新价格的启用时间。

5、涉诉案由

笔者在处理过往案件中,发现不同的法院对于因工装采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由认定不完全相同。单就供应商索要工装款这一项诉讼请求,有部分法院认为,工装采购属于买卖的一种,认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有部分法院认为,工装属于定制产品,是供应商按照主机厂的要求进行生产制造的产品,认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还有部分法院认为,工装的制造过程涉及到设计开发,认定案由为知识产权案由项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基于工装定制的属性,对于不涉及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授权使用纠纷的诉讼请求,笔者倾向于认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

案由对于审判者的审理逻辑有着较大影响。以主机厂停产,供应商索要库存备件产品货款这一事件为例,因零部件采购合同往往是开口框架合同,故在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下,如供应商未诉请判令合同解除,审判者的审理焦点产品是否完成交付以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供应商的诉讼请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而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审判者在审理过程中需对主机厂作为定作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理,如供应商对于库存备货的生产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则供应商有较高胜率。

三、争议解决

在新能源车企与合作商产生争议时,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笔者建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纠纷。新能源汽车行业对于多数的法律人而言是一片陌生的领域,加之新能源汽车行业本身固有的专业壁垒,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想要聘请一名懂新能源行业的律师困难,案件遇上懂新能源行业的法官是难上加难。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对于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仲裁委会指定熟悉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者熟悉新能源汽车行业,无疑能够更为精准的进行责任认定、适用法律,从而保障裁决的公平合理。

其次,仲裁不同于诉讼案件的公开原则,仲裁具有高保密性的特点,仲裁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无法在公开渠道获知案件信息。新能源行业目前正处于百家争鸣高速蓬勃发展的阶段,如一家新能源车企被披露存在诉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仲裁是新能源车企在处理与合作商纠纷时,更为合适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结语

新能源车企与合作商产生纠纷的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争议产品较多,证据也较为繁杂,对于举证方面的要求也比较高。建议新能源车企与合作商深入了解彼此诉求,密切关注政策变化,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实现商业诉求降低合作风险和潜在纠纷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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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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