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别慌!税局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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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一致指的是什么?

企业四流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合同流。“四流”一致简单理解就是一笔业务的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公司,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公司。同时,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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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有哪些风险?

1. 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追补税款、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话会面临刑事责任。

2. 企业所得税:有被认定存在“偷税”行为的可能,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因此,“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及各位财务从业人员,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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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发票吗?

很多老板在开票时都会有一个疑问: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税风险?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

其实老板们有这个顾虑也是正常的,有时候四流不一致也是可以的,我们需要全面的认识四流一致的概念。

税局明确答复: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我们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假设老板A的公司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共200万元,合同均为老板A的公司签订,销售方B公司把发票开给老板A的公司。这里面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及的200万元增值税,老板A的公司能否允许抵扣?B公司属不属于虚开发票?其实这里总公司就是一个代垫款项的角色,取得的200万元专票依然能抵扣。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大家也不用过分担心~


04

这些种情况允许四流不一致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写到最后:

金税四期上线后,监管越来越智能,企业有任何税务问题都会被检测到,而且是一清二楚 ,所以四流一致就显得非常重要,虽然说三流、四流不一致不一定是涉及虚开发票,但是,尽量保持一致会省去很多麻烦事儿。

总之一句话: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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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标签:增值税   分支机构   发票   税务   老板   合同   发生   机构   业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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