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车超限超载条例明年起施行,实行源头治超、联合执法

记者 杨璐

9月2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治超责任主体

厘清部门监管责任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更高效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共6章44条,分别从源头管理、通行治理和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定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

源头治超

解决“大吨小标”非法改拼装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也是当前治超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车辆源头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管理是山东治超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此,条例构建起了治超源头管理机制。

条例规定,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对货运车辆拼装、非法改装进行联动处理,着力解决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量身定做”货运车辆,造成“大吨小标”的非法改装、拼装问题。

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并参考外省立法实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物装载和配载制度、公示法定标准、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如实计重检测、保存信息等义务,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治超联合执法机制

探索跨省治超联动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进一步固化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条例建立健全治超联合执法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和流动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探索跨省治超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强化治超执法规范化

对超限检测站设置进行规范

公路超限检测站大多设在货物运输主通道等公路关键节点,是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也是展示执法形象的重要窗口,条例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设置、设施配备和检测程序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还总结山东省动态检测监管方式的实践经验,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的选点要求、公告时间、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并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区域。分别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卸载、分装、保管以及查处车辆停放作出规定,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保护公共和个人财产安全。

降低货运成本

形成合理运输价格

利益驱动、无序竞争是导致超限超载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是治理超限超载的关键之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货运成本,让货运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行业才能够持续发展。据此,条例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和车辆驾驶人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改善从业环境,并要求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免费提供必要便民服务,体现立法“温度”。

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

农村公路治超“一盘棋”

山东是公路大省,也是公路货运大省。2021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28.8万公里,居全国第四位;年公路货运量29.1亿吨,居全国第一位。早在2003年,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2010年又出台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这两部省政府规章对山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通畅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齐延安表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受市场运力过剩、低运价竞争等因素影响,超限超载运输动机强烈,违法运输现象日趋严重;车辆拼装、擅自改装屡禁不止,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虽经多次修改,但有关超限超载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我省治超工作中探索积累的诸多经验做法,如联合执法、服务保障、监测新技术手段应用等,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提升。” 齐延安说,因此,在认真总结省政府规章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发布会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玉宏介绍,目前高速公路基本实现“零超载”,超限检测站实时联网率、电子抓拍系统安装率、超限超载公安处罚计分信息上传率均居全国第一,已有14处电子抓拍系统数据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占全国总数的93.3%,是全国首个实现公安、交通电子抓拍数据互联的省份。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259处,相关路段超限率下降至1%以下。

“下一步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张玉宏表示,今后将突出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两个关键环节,推动市、县政府治超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治超“一盘棋”。尽快出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法规有效落实。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高效协同的强大治超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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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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