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寄丢贵重物品纠纷:顺丰,请守法丨快评

最近,媒体连续曝光了两起顺丰寄丢贵重物品而与客户发生赔偿纠纷的事件,结果都是客户得不到满意赔偿不得不求助于舆论。

一起是杭州的一位消费者小刘,通过顺丰同城把20克黄金快递到一位客户处,小刘按市价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为8000元。但在取件一个多小时后,快递员便打电话称黄金丢了。次日,顺丰客服提出“愿意赔付2000元”。在公诸舆论后,顺丰按照8000元的保额全额“先行赔付”,随后“经过警方调查寻找和各方配合努力下”,遗失的黄金找回。

另一起是深圳的夏女士3月份花11000元买了一部iPhone13 Pro Max,从深圳寄给江苏的家人。因家人久未收到向顺丰询问时才被告知丢了,只能根据保价赔偿1000元。夏女士称下单时未注意到保价金额,不接受此赔偿。顺丰目前把赔偿加到2500元,夏女士仍表示不能接受。值得注意的是,5月下旬,夏女士发现这台手机被激活了。

先谈法理与人心。上述两起赔偿纠纷,网友一边倒认为顺丰无理,可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真正的法律是写在每一个人的心中的。

快递企业把贵重物品寄丢了,无论是遗失,还是失窃,都应该要么照实际价值赔偿,要么照保价金额赔偿,两者取最高值。唯有如此,客户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才会放心把贵重物品交给快递企业投递,整盘快递生意才能从信用上立得住。

第一起有保价,也有这些黄金的实际价值,两者也差不多,当然应该照保价赔偿。

第二起实际价值有成交记录、有收据,并不难确认,当然应该照实际价值赔偿。

道理是浅的。第一起,顺丰提供了两个服务,一个是快递,一个是保险,每一项都是分别收了对价的,也就是说,两个服务合同成立。后一个服务,客户既然支付了保费,遗失或损坏了当然得照着保价金额进行理赔,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引起批评之后,顺丰才按照保价金额全额“先行赔付”,这表明其基本操作是:(一)物品遗失或损坏后,不按照保价金额进行理赔,能少赔就少赔,总有客户怕麻烦就这样忍了。(二)客户不依不饶,引发舆情,损及商誉了,才不得不“先行赔付”。

顺丰这样的基本操作,可不仅仅是替自己省钱,还蕴含着两大道德风险。

第一,顺丰同意以这样的保价收取了保费,出险后又往往以低于保价的金额进行赔付,那就意味着多收了保费。如果认为客户提出的保价不合理,就应该当场提出;若客户同意更低的保价,那就应该收相应的更低的保费。现在这种操作至少是不当得利。

这里没有过高保价的问题,因为保价是双方的合意。顺丰若不同意,客户也没法投保;顺丰若同意了,岂有到理赔时反悔的道理?保险公司像顺丰这么个开法,可以稳赚不赔。

第二,顺丰低于物品保价金额或实际价值的赔偿操作,可能诱发所属的机构或员工套利行为:完全可以把贵重物品据为己有或以市价倒卖,然后只给客户赔偿实际价值几分之一的钱,这差额就成为少数人的油水。

在顺丰按照保价全额“先行赔付”后,黄金是如何在“警方调查寻找和各方配合努力下”找回的?各方是哪些人?黄金是遗失,失窃,内部人据为己有,还是内部人据为己有后掩饰为遗失或失窃?警方应该公布更多的案情细节,以释众疑。

同样,夏女士的苹果手机去向应该立案调查,这手机现在什么人手里?通过什么方式得到的,买来的还是窃取来的?顺丰内部人有没有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

更进一步,顺丰收了保价的保费之后拒绝按照保价赔偿,没有法律支撑。顺丰收了基于保价低于实际价值的保费之后拒绝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也没有法律支撑。许多评论援引法律都错了。

2009年施行的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一些评论据此认为顺丰在第一起中是违法的,应该照保价赔偿;在第二起中是合法的,快递费三倍赔偿就可以。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根据邮政法第84条的定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所以顺丰根本就不是邮政法所定义、所规范的邮政企业。顺丰是民企,资费三倍赔偿的主体是上述国企或国有控股公司,合不合理另说,但不适用于顺丰。

上述两个纠纷应该适用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法条。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显然,第一起按照约定就是按照保价赔偿;第二起是按照市价赔偿。

顺丰,请守法。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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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标签:贵重   物品   据为己有   保费   纠纷   金额   快递   女士   价值   客户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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