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股东知情权案-解析

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是查阅公司账簿的前提

(1) 马蓉曾经是股东, 是否有查账权

我们从全国企业信用系统上查询到宝亿嵘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 在2016年3月25日之前, 马蓉曾经是宝亿嵘公司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马蓉起诉时已经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公司法解释 (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 马蓉曾经是股东, 其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查阅权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2) 马蓉与王宝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就一定有股东资格吗

马蓉称其将持有的宝亿嵘公司的股权变更至王宝强名下, 他们之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马蓉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是否就具有了股东资格呢?

《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 马蓉即使与王宝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以上认可其股东身份, 马蓉的股东资格将不会被确认。

另外, 我们注意到2016年4月19日, 宝亿嵘公司再一次进行了股权变更,如果马蓉由王宝强代持的股权经过这次变更, 转让给了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则马蓉更不具备股东资格。

马蓉主张其股权由王宝强代持, 首先, 她须证明她与王宝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其次, 她的股东资格须被法院确认, 她的查阅权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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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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